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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诸种具体改革方策

    董仲舒不仅提出了汉继秦大乱之后必须"变道"或"更化"的改革思想,以及必须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更化指导思想的主张,而且还从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吏制诸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由此进一步表明了其作为汉代改革思想家的立场,而绝不是什么保守派的代表。下面就从四个方面对他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作一简述。

    (一)薄赋敛,调贫富,限田塞并兼

    这是董仲舒王道论中行仁政、重德治思想的贯彻,属于政治经济政策方面的重大改革。

    从汉朝建立之初,在总结亡秦教训的基础上,统治者大多采用了无为而治、休养民力的政策,政府的赋敛,地主的田租,相对说来都较低,再加上战争已经结束,社会安定,所以生产不但得到迅速恢复,而且有了很大发展。据《汉书·食货志》载,孝景二年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朝廷又屡敕有司以农为务,民亦"乐业"。因此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人给家足,都鄙凛庚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①由此表现了文景时代的繁荣景象。但是,这只是西汉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这种繁荣景象的背后,广大农民,特别是自耕农,在地主以及官府的田租税赋和谣役的重负之下,日益走向破产的边沿,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日渐尖锐。如贾谊称,汉立四十年以来,丰收之年,农民尚可勉强度日,一旦失时不雨,及岁恶不入,便会有不少农民卖爵、子。晁错亦上书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土地不过百亩,其收入亦不过百石,然其辛苦却甚重。春、夏、秋、冬四时之间,无休息之日,又要送往而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倘复被水旱之灾,加上官府的急政暴赋,便会出现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至汉武帝之时,董仲舒借揭露秦末阶级对立的状况,亦深刻指出:自秦废井田,民得买卖以来,"富者田连吁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加之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而田租口赋,监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而贫苦农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又重以贪暴之吏的压榨,所以许多贫民都逃亡山林,转而为盗,终至促成了秦朝的灭亡。然而这种情况,在汉兴之后,仍然"循而未改"①,因而"民日削日肢,宫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②可见,到汉武帝时代,由于地主和官僚的压迫,广大农民虽然为汉王朝积累了大量财富,但他们自己的生活却日益贫困,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也日趋严重。

    以上就是董仲舒亲眼所见汉兴以来所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董仲舒在政治、经济领域提出了如下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此文见于《食货志》。何为"薄赋敛","省谣役"?董仲舒在《王道》篇以颂扬五帝三皇治天下有方,实际上提出了自己理想社会中的赋税和谣役数量:"什一而税;??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这样当然就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赋税和谣役负担。

    〈二〉他还提出:"古井田法虽难实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①〈三〉"去奴婢,除专杀之威"。②这里的所谓"去"奴婢,即减少意,不是禁绝。"除专杀",意即禁止主人随意擅杀奴隶。

    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汉书·食货志》。

    〈四〉制"度制",调均贫富。董仲舒在《度制》篇中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这就是董仲舒的调均贫富的建议。

    〈五〉禁官吏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监铁皆归于民"③。董仲舒在给武帝所上《天人策》中就提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未,是以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大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在《度制》篇他又作了进一步论述:"孔子曰: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食则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夫已有大者又兼小者,天不能足之,况人乎?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这就是说,在董仲舒看来,使利益"均布",这是"天理",因而有大者不得兼小,食禄者不得再经营工商业与民争利。正是据此,他提出了"盐铁皆归于民"的主张。为此他还举了公仪子相鲁的例子:公仪子回到家里,见妻子在织帛,便"怒而出其妻","温而拔其葵",并说:"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据此董仲舒说:"古之贤人君子在列位者皆如是"。①上述就是董仲舒所提出在政治、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在他在世之时,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未能实现,但是在他过世之后,随着上述社会问题的日益加剧,终至哀帝时下诏,作出了限田和去奴婢的决定:"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因此"议列有司条奏诸侯王、列侯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两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下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②这些限定显然是相当宽的,但比之无限之时许多官僚、富豪拥有良田几百顷、僮奴几千人,还是低多了。因而限田、去奴婢以及均利,对人民还是有利的。③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董仲舒传》。

    ② 《汉书·哀帝纪》。

    (二)省刑罚,本其事,原心论罪

    这是董仲舒德主刑辅王道论的另一面,即在政法方面提出的改革主张。

    前面已经指出,董仲舒的《天人策》总结亡秦的教训,主要在于秦朝不是如三代圣王治天下那样注重仁德,然后辅以刑法,而是相反,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专任刑法,重用酷吏,以至造成赋敛无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群盗并起,虽刑者甚重,却好邪不得息,最后被人民起来所推翻。汉兴之后,刘邦吸取了这一教训,在指导思想上不再按唯一法术,而是崇尚黄老。因此高祖初入关,即本着"蠲削烦苛"的精神,"约法三章"。但是,由于当时四夷未附,国内兵革未息,三章之法则"不足以御好",于是肖何"捃摭秦法",择其宜者作汉律九章。这样便在许多方面因袭了秦法。例如,包括素有轻刑之名的汉文帝,其"内实杀人"①,"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答五百,当劓者答三百,率多死。"②及至武帝即位,又一再增补刑法,律令竟达"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③,足见刑罚日益烦苛,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得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驶,或罪同而论异。好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④据此,董仲舒指出当时的统治者,一方面在经济上沉重盘剥农民,另一方面又"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所以"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储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⑤。故此董仲舒在其所上《天人策》中亦说,汉立以来不重德教,"亡以化民,民以故弃行谊而死财利,是以犯法而罪多,一岁之狱,以万千数"。

    董仲舒显然是在总结了汉兴以来未能一改亡秦专任刑法而废王道的经验教训,一则力倡王道,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再则提出了上述诸种经济方面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在政法方面提出了减省刑罚的改革主张。工道论中他提出的"务德不务刑",威德并用,德治为主,刑狱为辅,即是减省刑罚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在此就不再重复。这里着重要说的是他为了反对严刑峻法,而提出的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心论罪"主张。

    董仲舒的这一主张主要是在《精华》篇提出的,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这是说,听狱断案,要以犯罪的事实力依据,以此来迫寻犯罪者的心理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不待其犯罪已遂,就要给以惩处;特别是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而志正者,即无犯罪动机,那么即使犯了罪,也要从轻处罚。为此他还举了四个例子:"是故逢丑父当斫,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所讼折狱,可无审邪?"①这四个例子,前两者都是欺骗三军,后两者则都是弑君,但董仲舒通过原其志,而得出了"罪同异论"的断狱结论。这四个例子是这样的:① 《汉书·刑法志》。

    ② 《汉书·刑法志》。

    ③ 《汉书·刑法志》。

    ④ 《汉书·刑法志》。

    ⑤ 《汉书·食货志》。

    ① 《春秋繁露·精华》。

    "逢丑父当忻",说的是齐顷公与晋、鲁、卫之战,齐顷公被围,逢丑父与顷公面貌相似,情急之下,二人易过服装,齐顷公得以逃脱回国,而逢丑父被俘。后来据《左传》成公二年载:"郤子曰:'人不难以死免其君,我戮之不祥。赦之,以劝事君者。'乃免之。"《史记》亦用此说。但是《春秋公羊传》成公二年载:"郤克曰:'欺三军者其法奈何?'曰:'法斫'。

    于是斫逢丑父。"董仲舒作为公羊派的大师,自然取《公羊传》说,认为逢丑父当斫。主要原因就在于,逢丑父虽然替君一死,免君之受辱,但是,"获虏逃遁者,君子之所甚贱"①,因此,丑父之行是"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春秋》以为不知权而简之。"②这是《春秋》所不善之的。

    "辕涛涂不宜执",其所说也是一个欺三军的故事。齐桓公于鲁傅公四年向南经陈伐楚,战胜之后又回师陈国。陈国大夫辕涛涂因齐军纪律不严,出了一个主意,要齐军沿海岸东征服东夷而回齐。齐桓公以为可,但结果大军"陷于沛泽之中",于是齐桓怒而"执涛涂"。董仲舒坚持了《公羊传》的说法,认为齐桓公不整顿自己的军队,反而执辕涛涂,是没有道理的。"鲁季子追庆父",说的是阂公二年,公子庆父弑闵公,杀公子牙,然后出奔宫国。季子因其弑君而追杀庆父,但季子与庆父是兄弟,碍于亲亲关系,故缓追以令其逃逸。不过终未许其归国,最后庆父还是自杀了。董仲舒认为季子"追"庆父,意即要诛庆父。

    "吴季子释阖庐",是说阖庐派专诸刺杀了吴国君王僚,要把国家交给季子。季子则说:你杀了我的国君,我若接受当了国君,那么我就成了你弑君的同谋。而且你杀了我的兄长,我若为君又要杀你,这样父子、兄弟相杀没完没了,所以我不能接受做国君。于是吴季子回到封地再没有回到吴国。故此,《公羊传》认为吴季子不受国为义,不杀为仁,是为大贤。

    董仲舒就是通过对这四个案例的分析,说明了听狱断案"本事"而"原志"的重要性。这四个案例,虽然前两个都是所谓的"欺三军",后两个都是"臧君",但是由于其"志异"、"本殊",因而便有了"或死或不死"及"或诛或不诛"的结果。董仲舒在这里首先说的是断案要"本其事",即审理案件要依据犯罪的事实,而不能不顾事实地随意推测。这无疑是非常重要和正确的,但是他同时又认为,断案亦要注意动机,亦即所谓"原其志"。因此,就董仲舒所说"本其事而原其志"这句话来看,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他又明显夸大了动机在论定犯罪性质上的作用。例如他所谓"志邪者不待成"和"本直者其论轻",虽然是以"本其事"为前提的,但它又明显过分强调了动机的作用,以至包含了脱离"本其事"的倾向,再前进一步,便不再是"本其事而原其志",而变成了单纯的"论心定罪"。如《盐铁论·刑德》所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但是,我认为,董仲舒提出的"本其事"的"原心论罪",与《盐铁论·刑德》所说"论心定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以"本其事"为前提,具有唯物主义成分,后者则完全没有这个前提,因此,前者强调动机,但还不能说是纯粹的动机论,而后者则完全走向了纯粹的动机论,是法学上的唯心论。

    当然,由于董仲舒"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原心论罪"理论的提出,以① 《春秋繁露·竹林》。

    ② 《春秋繁露·竹林》。

    《春秋》经为治狱根据的风气开始盛行,从而助长了酷吏以动机的善、恶来任意判决案件的做法,董仲舒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他们丢掉"本其事",走到了"论心定律",这却不能怪罪董仲舒。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遗留下来的六个案例,①说明了他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法律主张,恰好表现了他减省刑罚的思想,而不是随意以犯者的动机来罗织罪状。例如,甲父乙与丙打架,丙用刀刺乙,甲则以杖击丙,情急之中,误伤其父乙。按照当时的律令,儿子殴伤父亲"当果首"。但董仲舒断曰:"《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又如,一人收养一小儿为义子,长大后因杀人犯罪,此人便把义子隐藏起来。按律窝藏罪犯者当坐。但董仲舒又断曰:"《春秋》之义,'父为子隐'。??不当坐。"再如,一妇人之夫因船翻落水而亡,随遵母命另嫁他人。有的主张以"私为人妻"之罪,应"弃市"。董仲舒则援引《春秋》"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又加"妇人无**擅姿之行,听从为顺"的祖制,断其为遵"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故不当论罪。其他案例亦均为通过原心以减轻刑罚者。可见,董仲舒提出"本其事而原其志",为后来的酷吏所用,纵恣加害于百姓,绝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