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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得失、著是非的辞指论

"、"闻四世"、"传闻五世"的说法。"见三世"为哀、定、昭,计六十一年;"闻四世"为襄、成、宣、文,计八十五年;"传闻五世"为僖、闵、庄、桓、隐,计九十六年。董仲舒认为,微辞或温辞,是专门用于对见三世的隐晦批评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如董仲舒所说,孔子作《春秋》"明得失,差贵贱,反王道之本,讥天王以致太平,刺恶讥微,不遗大小,善无细而不举,恶无细而不去,进善诛恶,绝诸本而已矣。"①因此,"于外道而不显,于内讳而不隐。于尊者亦然,于贤者亦然。"②就是说,凡是违背王道的,对内可以讳,但不能隐。这对于尊者、贤者都不能例外。但是,儒家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则,这就是:"义不讪上,智不危身。故远者以义讳,近者以智畏。畏与义兼,则世逾近言逾谨矣。此定、哀所以微其辞,以故用则天下平,不用则安其身,《春秋》之道也。"③这是说,《春秋》讲义,但不毁谤或讥讽君王,用智谋不能危及自身。所以历史逾近,用辞逾谨。君主采纳了就可以达到天下太平,不采纳也不至于危及自身。这就是《春秋》之道。所以在定、哀之世,要用"微辞"或"温辞"。举例来说,董仲舒认为,"逐季氏而言又雩",就是微辞。这是发生在昭公二十五年的事。昭二十五年"经"书:"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公羊传》解释说:"又零者何?

    又零者非零也,聚众以逐季氏也。""见三世"者乃当世也。当世的君主有着无限的权威,所以书当世如不谨,就可能招至危及自身的大祸,这是儒家所不取的。而用微辞或温辞,既隐晦地批评了君王违背礼义、王道的错误,又可保护自身免遭其害。这就是用"微辞"的妙处。很明显,董仲舒在这里所说微辞或温辞,仅仅是诡辞或婉辞中的一个类型,因为与诡辞不是等义的或同义的。周桂钿同志在考察微辞的意义上作了大量工作,有开拓之功,但说微辞与诡辞"大致同义",似有再斟酌的必要。

    ① 《春秋繁露·王道》。

    ② 《春秋繁露·楚庄王》。

    ③ 《春秋繁露·楚庄王》。

    除了上述的辞指关系,董仲舒认为《春秋》还有一种"非精心达思者"不能知其指的辞指关系,即所谓"辞不能及,皆在于指"①者。就是说有些指是文辞直接表达不了的,其指在文辞之外。其具体表现有二,一是"见其指者,不任其辞",二是"诛意不诛辞"。前者最突出地表现于对战争的看法。有人问:"其书战伐甚谨,其恶战伐无辞,何也?"②董仲舒认为,《春秋》之记结盟之事,"大者主小",而书战伐,"后者主先"。即是说,被攻伐者要书之于先,而发动战争者则书之于后。这种先后的表述方式,便表现了《春秋》作者的恶战伐,如董仲舒说:"苟不恶,何为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恶战伐之辞已。"③如庄公二十八年"经"载:"春王正月甲寅,齐人伐卫,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此次战争由齐国发动,卫人是应战者,但却书为"卫人及齐人战";即卫书先,齐书后,由此表明了孔子的恶战伐。又如僖公三十三年,本来是秦人千里袭郑而灭滑,但"经"未书,只书有"晋人及姜戎败秦于郩"。这里就表明了秦为战争的发动者,而且是乘晋文公的丧期偷袭晋的盟国。晋是居丧应战,故晋为后者,主先。再则,文公二年"经"载:"春王二月甲子,晋侯及秦师战于彭衙,秦师败绩。"这次战争又是秦为了报郩之役而发动的,所以这里仍是书晋侯于先,而书秦师于后。董仲舒显然是在总结了《春秋》书写战争的上述规律,从而悟出了《春秋》无恶战伐之辞,但却有恶战伐的思想。此即《春秋》作者恶战伐的表现之一。其二,董仲舒还认为,《春秋》有一条法则,叫做"凶年不修旧"④。意思是,灾荒之年不搞耗费人民财力、物力的土木维修工程,表示不加重人民的负担。由此董仲舒引发了一番议论:"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①这是说,战争是杀人的,比之苦民、伤民更甚,当然就是《春秋》所更恶之的了。所以董仲舒说:"此固《春秋》之所甚疾已"②。上述的两个方面显然都表明了《春秋》的恶战伐,但却都没有恶战伐之辞。

    可是,《春秋》之书战代,历来就有"恶诈击,而善偏战;耻伐丧,而荣复仇"的说法,为什么又说:"《春秋》无义战而尽恶之"呢?董仲舒又说出了两条理由。其一,《春秋》记灾异,"虽亩有数茎",但仍说是"无麦苗也"。书战伐与此一样,今天下之大,三百年之久,战攻侵伐不可胜数,其中有一、二复仇者,与"亩有数茎"麦苗相同,"以无麦苗为可,则无义战亦可矣"③。其二,关于《春秋》"善偏战"之说,实际上是善其偏,而不善其战。因而偏战,即双方排开阵式、各占一偏的堂堂正正之战,比之诈战,即利用权谋的偷袭之战,谓之义,比之不战,则谓之不义。这里显然是"不义之中有义,义之中有不义"。可以看到,这同前面所说恶战伐而无恶战伐之辞一样,也是"见其指者,不任其辞"。④"诛意不诛辞",与"见其指者,不任其辞"有相似之处,只是"诛意① 《春秋繁露·竹林》。

    ② 《春秋繁露·竹林》。

    ③ 《春秋繁露·竹林》。

    ④ 《春秋繁露·竹林》。

    ① 《春秋繁露·竹林》。

    ② 《春秋繁露·竹林》。

    ③ 《春秋繁露·竹林》。

    ④ 《春秋繁露·竹林》。

    不诛辞"涵盖的范围要窄得多,它仅仅表现于诛意或诛指上,因此也可以说是"见其指者,不任其辞"的一个特例。此种情况最突出的表现于为齐桓、晋文的讳言。一方面,《春秋》认为齐桓、晋文为贤者,他们做了许多王者之事,这是在大国纷争、弱肉强食的时代所难能可贵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他们所做的这些好事,又是"非诸侯所当为也",即是诸侯所不应当做的。正是因此,《春秋》有许多为齐桓、晋文的讳辞,但又必须表现出诛意,所以便有了"诛意不诛辞"之说。例如《王道》曰:"晋文再致天子,讳致言狩;桓公存邢、卫、杞,不见《春秋》,心内予之,行法绝而不予,止乱之道也,非诸侯所当为也。"又曰:"齐桓、晋文擅封,致天子、诛乱、继绝、存亡、侵伐、会同,常为本主,曰:桓公救中国,攘夷狄,率服楚,至为王事;晋文再致天子,皆止不诛善其牧诸侯,奉献天子而复周室,《春秋》予之为伯,诛意不诛辞之谓也。"这都是说,对齐桓、晋文之行事,有谴责之意、指,但却没有谴责的言辞。

    上面就是董仲舒所揭示的《春秋》用辞的奥妙及这些用辞的背后之指。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董仲舒认为,《春秋》之所以如此慎辞,目的就在于领会其意,以反王道之本。董仲舒正是通过上述对《春秋》辞指关系的探索,揭示了《春秋》的"十指"。他说:"《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这"十指"是:举事变见有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于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一端,一指也。切讥刺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一端,一指也。

    这"十指"分别说来就是安百姓、审得失、正事本、君臣分、著是非、序百官、立教化、达仁恩、次阴阳、行天欲。把这十指归结起来,那就是董仲舒所说:"十指者,事之所系也,王化之由得流也。"②即都是关乎王化流行的问题。因此,若要统此十指"而举之",那么就会仁往而义来,德备四海,阴阳调和,万物化育。这就是董仲舒通过辞指论所要达到的推行儒术的目的。不过,董仲舒对辞指关系的论述,在认识论上也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问题和思想。

    第一,董仲舒认为:"《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③故而他提出"《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移其辞,以从其事"④。因此他又提出"事同者辞同",事异,"其辞不可同也"⑤。显然,这正是他的辩证的天道观在认识论中的贯彻。在这里,如果撇开他的名论中的神秘性,只就辞与事的关系来看,还颇有些唯物和辩证的味道:辞是因事而起,是事的反映或概括,因而事不变,辞则不变,事变,辞亦应变,因此,事同则辞同,事异则辞异。这里是他在《玉英》中谈到《春① 《春秋繁露·竹林》。

    ② 《春秋繁露·十指》。

    ③ 《春秋繁露·竹林》。

    ④ 《春秋繁露·竹林》。

    ⑤ 《春秋繁露·玉英》。

    秋》有经礼、变礼时所举四个例子⑥作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因此,当难者间:"《春秋》事同者辞同。此四者俱为变礼,而或达于经,或不达于经,何也?"董仲舒答曰:"《春秋》理百物,辨品类,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坠谓之陨,兹坠谓之雨。其所发之处不同,或降于天,或发于地,其辞不可同也。今四者俱为变礼也同,而其所发亦不同。或发于男,或发于女,其辞不可同也。是或达于常,或达于变也。"这里实际上不仅谈到了辞与事的关系,而且也谈到了辞与指的关系。这里所说"或达于常,或达于变",即是说辞所表达的指,是常礼或变礼。这显然就包含了事不变、辞不变、指亦不变,事变、辞变、指亦变的唯物而辩证的思想。应该说在古代能提出这样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这个思想,无疑是正确的、合理的。

    第二,董仲舒在这里提出的变辞与指的关系,包括诡辞、微辞、温辞与指的关系,以及"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的"见其指者,不任其辞"、"诛意不诛辞"中的辞指关系,是很复杂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其所书之辞都不能直接表达作者所要表达之指,它所要表达之指,都在所书之辞外,必须靠读者"精心达思",才能探知其指。这样便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作者的言辞能否正确或完全表达事物及作者之"意"的问题,这就是所谓言意关系问题;一个是读者如何领会或能否正确领会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及事物的本质、意义,这就是后来形成的治学方法中的"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有相关性,但又有所区别,不可混淆。

    这里先说言意关系。言意关系,在中国哲学史上,魏晋时期讨论最多,最为突出,这就是中国哲学史上的"言意之辨。"在这场辩论中,王弼首先提出了"言不尽意"论。在谈到《周易》的卦辞、卦象和卦意的关系时,王弼一方面指出:"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①虽然这是对《周易》卦辞、卦象、卦意关系的唯心主义解释,但这里已肯定了言可以明象、象可以达意,这样似乎是言可以"尽意"的;然而,王弼另一方面又认为:"意以象尽,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②故此,"存言者,非得象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③这就是说,虽说意通过象而得到表现,象通过言而显著,但言、象作为把握象、意的工具,得象而后可忘言,得意而后可忘象。这是因为,如果固执着言,就不能得象,固执着象就不能得意。这又是由于"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④忘者得,得而忘,这是不可得兼的。这样言与象、象与意的矛盾便暴露了出来,言也就不能尽意了。与王弼的"言不尽意"论相反,欧阳建专作了"言尽意论",批判了"言不尽意"的观点。他认为名与物的关系如影与形的关系,"名逐物而迁","不得相与为二","荀其不二,则言无不尽矣"。

    ⑥ 这里所举四个例子是:"为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礼不称主人,经礼也;辞穷无称,称主人,变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物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丧父母,变礼也。"① 《周易略例·明象》。

    ② 《周易略例·明象》。

    ③ 《周易略例·明象》。

    ④ 《周易略例·明象》。

    在这里,他着重批评了王弼言意关系中的唯心论思想和对二者的割裂。今天看来,王弼虽然没有完全否定言与意的同一性,但也确有割裂二者的倾向,夸大了二者的差异与矛盾;而欧阳建,强调了二者的统一,但却忽略了二者的矛盾或差异。

    董仲舒论述《春秋》的言意关系问题,一方面肯定了天道有常经,也有变礼,天道和礼的变化,必然引起辞变,事同则辞同,事异则辞亦不可同,表明了辞变顺应着事变、理变、道变,辞是事、理、道的反映;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也有"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的情况,即有辞不能达意、意在辞外的情况,即承认了"言不尽意"的情况。特别是他所说"辞不能及,皆在于指"的"见其指者,不任其辞"和"诛意不诛辞"的情况,更表现了言与意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到,如果说魏晋时代的"言意之辨"各有所偏的话,那么,董仲舒在这个问题上却表现了一定的辩证性。应该说董仲舒对辞指关系的论述,比后来"言意之辨"双方更具真理性。

    第三,现在来谈董仲舒的治学方法,当然并不是全面来总结董仲舒的治学方法,而是专门来探讨一下上面所提到的他的"春秋学"中的大义微言的方法。上面所说辞指论,董仲舒说是"《春秋》慎辞","其辞体天之微","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这实际上就是要人们把《春秋》等古代著作当作经典,不仅要从它们公开的或明确地写出来的言辞中领会其中的宏旨,而且要从其微言之中,体察或发现大义,加以鼓吹。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研究经书的治学方法和态度的大原则,即对待经书,不必拘泥于具体的文辞,而要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务求掌握其中的要旨,由此开创了一代今文经学的新风。这对于后来形成儒家的经世致用和灵活运用古代典籍的治学态度,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而这又是同那种食古不化的经学教条主义相对立的。不过,董仲舒的这种方法也为后来形成的今文经学家们的"六经注我"的主观唯心主义方法论开创了一个先例。在东汉及以后出现大批牵强附会于经书的讳书,不能说与董仲舒所鼓吹的大义微言的方法完全无关,甚至可以说就是这一方法向坏的方面的发展,其中有着许多主观臆测的成分。当然,正如不能把后人的功绩全都记到董仲舒头上一样,也不能把后代人夸大了的错误方法及其结果都算到董仲舒的帐上。不过,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历史的联系。因此,对董仲舒的治学方法必须取分析的态度,不可一概肯定,但亦不应一概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