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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变论

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物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偶蹄家畜有毛,家禽(鸡)有羽。鸡足的本质称为“一”,鸡足的现象 称为“二”,把鸡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鸡的特性时必须通过其现象进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足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根据(“四足而毛”,“二足而羽”) 把动物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鸡),这一分类的根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与其以鸡代替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马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牛 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鸡与牛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牛羊与鸡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乱,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原文】

    曰:他辩。 曰: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与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 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君臣之于国焉, 故强寿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白足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 碧,碧则非正举矣。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译文】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以青为底色再涂上白色来与黄色分别,以白为底色再涂上青色来与碧色 分别。 这是什么意思? 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子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种颜色,现 在虽然在青色上面涂上白色,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色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种颜色,现在虽然两色相配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色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白两色互相并立而保持原色,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配色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色,也不能归并 于白色,哪里会有黄色混在其中呢?黄色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色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国家便能强盛长存那样。 青附着于白色并且染污了白色,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 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色,以近碧之色来与碧色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配,两色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色,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色近碧。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白非黄”的分类,“青以 白非黄”如同“羊合牛非马”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白以青非碧”如同“牛合羊非鸡”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乱。 【原文】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非正举者,名实无 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正焉。 【译文】

    名实混乱则君臣交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 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邪恶充斥而是非淆乱。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道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