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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变论

    【原文】

    曰:二有一乎? 曰:二无一。 曰:二有右乎? 曰:二无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无左。 曰:右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谓二乎? 曰:不可。 曰:左与右可谓二乎? 曰:可。 曰:谓变非变,可乎? 曰:可。 曰:右有与,可谓变乎? 曰:可。 曰:变奚? 曰:右。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 曰:苟不变,安可谓变? 【译文】

    限定的概念还能说是未相与限定时的某一个概念吗? 限定的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未相与限定时原来的某一个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已经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一个种概念了。 概括的类概念能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吗? 概括的类概念也不能再说是原来被概括的另一个种概念了。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不能。 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能说是概括的类概念吗? 也不行。 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与另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可以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 吗? 可以。 能够说概念的限定或概括而引起的概念类属变化时,是概念的外延有变 化而概念的内涵没有根本的变化吗? 可以这么说。 当一个种概念与另一个种概念有了本质联系而被概括称为一个类概念时 ,可以说概念变化了吗? 可以。 变成什么呢? 种概念变成类概念。 种概念既然变成类概念,怎么还保留有种概念的内涵呢? 种概念的内涵如果没有变化,怎能说种概念有变化呢?「须知,种概念 变成类概念时内涵只是减少了部分的内涵,但仍保留它作为类本质的内涵」。 【原文】

    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 曰: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 曰:何哉?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 。是不俱有而或类焉。 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 ,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 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 足四,四而一故五。牛羊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 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乱名,是谓狂举。 【译文】

    概括的类概念既不能说是一个被概括的种概念,又不能说是另一个被概 括的种概念,而是包括着两个被概括的种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把种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满足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牛概括为 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马来分类,或牛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鸡来分类。 那末如何进行分类呢? 羊与牛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牛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牛与羊毫无共 同之处,羊与牛亦毫无共同之处,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种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羊有角,牛亦有角,因而便说牛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 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却是不同的种。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马)无角;奇蹄家畜(马)有鬃毛长尾,偶蹄家畜无鬃毛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根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马),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马),因为羊是种概念,牛是种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牛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马)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