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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现罪交给法院,把原罪交给历史

    把现罪交给法院,把原罪交给历史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黄光裕的原罪问题?在讨论之前,我们应该分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原罪与现罪的问题。

    郎咸平等人把原罪定义为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牟取暴利。他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侵吞国有资产发展起来的,进而把一切不规范的行为,包括在国外市场经济成熟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政策失误导致的问题,都统统加在民营企业头上,把“原罪”的概念无限扩大,比如权钱交易、暴利、乱集资、行贿等。冯仑认为,这是把原罪扩大化了,把现罪也加在了原罪头上。冯仑对此的解释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造成的源发性疾病。

    冯仑建议:如果是原始积累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很多法律出来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现在法律上追诉期都过了,即使当时就算有罪,现在追诉期也过了,不了了之实际上是最明智的一个方法。“今天即使想给他定罪,从法律上讲也不太可能,因为1993 年以前连《公司法》都没有,说他抽逃资本金,他抽逃什么?按照现在的《公司法》,抽逃资本金最多判5年,追诉时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还要说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资本金,当时顶多也就判他5年,何况此事早就过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为不了了之就是依法办事嘛!”

    但对那些没有超过追诉期的,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谁撞到了那就逮谁,也不用赦免,就当现罪而不是原罪去惩办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诈的嫌疑,按照今天的办法,只要有人起诉就得办,没人起诉国家也犯不着搞运动、强行清理、将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业全部抓起来。有人起诉,那说明你不是惹的国家,你是欠了别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该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总之,没过追诉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有人起诉法院才受理。这个对国家来说就叫做依法办事。”

    当然,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良法与恶法的问题。比如说当年的投机倒把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恶法,在过去十数年间伤害和折磨过多少人?这就有赖于社会的进步、政策的改善和法制的健全。如果是违反了良法,又有人讨伐,并且还没过追究期,那就坚决要惩办,这个没什么好讨论的。

    另外,要追究富人的现罪时,还要防止三种倾向--

    第一个是把原罪的情绪扩散到对现罪的追究上。随着社会贫富悬殊的日益加剧,各种社会矛盾持续积累、发酵甚至爆发。在富人们眼里,自己的施恩行为却并没有招来穷人们多少喝彩声,善举没有得到善报;而在穷人们的心头,这些贪官奸商们掠夺了社会的财富,恶行却没得到恶报。于是,因果暂时不再循环,各个阶层情绪对立并有渐成死敌之势。我们这个时代沉淀下来太多的难题,让人理不清、剪不断。但这个时代需要继续轻装前行,这就必须要有具体的人或事来承担历史的重负、沉疴和积怨。不幸的是,暴露在公众视线的民营企业家,正好成为那个“比较软的柿子”,尤其是身携“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几乎成为恶性情绪的发泄对象与牺牲品。

    古训道:“与其溺于人也,宁溺于渊。溺于渊犹可游,溺于人不可活也。”绝大多数企业家们都没有正视这个问题。他们忙于生意,忙于做事,根本没时间来关心理论争论和舆论风向后面的“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些人觉得这些概念争论很无聊,竟不知道民意与国家政策越来越受舆论风向的影响。企业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