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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史(2)

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

    1913年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务后,提倡尊孔读经,推行了一系列复古倒退政策,强化表彰节烈的政府行为,要求妇女片面守贞节。同时,极力摧残妇女运动,解散妇女参政团体,在法律上剥夺妇女的自由权利。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一个《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妇女节烈可以风世者”可得褒扬,由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并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1917年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七款为“节妇烈女”,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在它的施行细则中对于贞女节妇的定义、守节年限以及具体褒扬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

    节妇:其守节年限在30岁以前至50岁以后,如果年未50而身故,以守满10年为限。

    贞女,凡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本来,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丈夫死了必然会出现寡妇,未婚夫死了,必然会出现“未亡人”,然而,北洋政府用法律形式鼓励妇女守节或者殉夫,这种意义是非同小可的。由于官府的提倡,各地纷纷报道节妇烈女的消息,呈请褒扬的条文不断;社会上掀起一股为节妇烈女树碑立传的逆流,成为当时一种社会时尚。据当时北京某报记载,浙江海宁有一个姓唐的烈妇,在丈夫死后的98天内,自杀了9次,投河、上吊、服毒、绝食,最后服砒霜而死,得以殉夫,获得“烈妇”的美名,当时的文人大加赞赏:“非所称百挫千折有进无退者乎?”这么杰出的烈女,自然得到官府的褒扬和奖赏。例二,郭烈妇传。郭邓氏在丈夫死后,守着儿子共度时光,不久儿子也夭折了,郭邓氏悲痛万分,她关起屋门,悬梁自尽。她母亲发现后,破门而入,将她解下,邻居说,这种情况应当让青壮年男子“布气”(人工呼吸)才能活过来,她母亲找来邻居小伙子,把她救活了,可是,她苏醒后知道某个男人为她“布气”,觉得受了奇耻大辱,竟然用剪刀把自己的嘴唇剪掉,最后还是自杀殉夫了。例三,一位19岁的少女,未婚夫死后,绝食7日,家人不忍心,一直劝她,她喝了一点粥,表示,就是暂时不死,也要到未婚夫家服丧3年,然后归报地下。尽管如此,当时封建文人仍对此遗憾和惋惜,为余氏女做传的朱尔迈说:“余氏女果能死于7日之内,岂不甚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