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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改革”

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第二,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第三,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对"三七五减租"台湾当局十分重视。陈诚强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各县市也设立"三七五减租"委员会。到1949年7月,"三七五减租"基本实施完毕。

    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

    公地改领从1951年初至1976年分26年内分数期办理,共放领地13.9万公顷,占全部公地的76%,平均每户承领0.49公顷。公地放领的实施,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农民所有,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增强了农业生产基础。因为,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1952年7月24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召开第371次会议,确定下一阶段的土改中心为实施"耕者有其田",并提出三条基本原则:采取温和手段;在不增加农民负担基础上使其获得土地,兼顾地主利益;地主所获地价由政府引导转向工业。11月12日,陈诚主持的"行政院"通过"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但在送交"立法院"审议时,遭到"立法院"内保守势力的阻遏,陈诚坚持己见,并得到蒋介石的支持。1953年1月26日,蒋介石下令颁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并规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条例内容是:台湾土地分为26个等级,第1等级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类推,第26等为最贫瘠的土地。地主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中等水田3甲,计43.5亩,或中等旱田6甲,计87亩。如保留上等肥田,则限额酌情下压。凡超过限额的地主所占耕地,一律由"政府"征购后转售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政府"卖给农民的价格为耕地全年收获总量的两倍半,购地农民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的主人。

    "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偿付地价,支付方法是采取债券和股票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刀%为土地债券,由台湾土地银行发放,按农作物如稻谷、甘薯等计值,年利率4%,本利合计分10年均等清偿。另外30%为股票,"政府"在征购地主土地的同时颂布了"公营事业转移民营条例",将一些原由官办的企业卖给私人,其中水泥、纸业、工矿、农林四大官营公司转移民营,这样就直接迫使地主把卖地所得转为工业投入。

    到1953年底,台湾当局已征购地主土地139300多公顷,占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征购土地的地主计106049户,占地主总户数的59.3%;承领农户计194823户,占佃农总户数的64%。虽然"公地放领"和地主自行出售土地沿续到了70年代,但从总体上看,以1949年的"三七五减租"为起点,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已大体完成。

    台湾的"土地改革"通过层层递进的"三部曲",对台湾的农业、工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首先,土改使台湾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1949年台湾总农户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到1960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自耕农占64%,半自耕农占21%,佃农则下降为15%。而地主也产生分化,一部分转变为自耕农,另一部分转人工商领域,实力得到发展后摇身一变又成为工业巨子。如号称台湾"四大豪主"的辜振甫、林犹龙、林伯寿、陈启清,就控制了台湾水泥。纸业、工矿、农林等四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土改使大批农民获得土地,自耕农经济成为台湾农业经济的主体,取代了原来占统治地位的租伯经济。传统的地主佃农关系,已被经济业务往来关系所替代。

    随着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其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也得到提高,一些较富裕的自耕农担任了乡村政权中的领导职务。到50年代后期,乡镇代表只有23%是地主,69%都是自耕农,7%是工商业者。土改基本摧毁了台湾农村的封建租佃关系,从而建立了新的农村政治结构。

    其次,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三七五减租"实施以后,一方面地租减少了,另一方面地价猛跌,使佃农购买土地的费用减少,增加了佃农转为自耕农的机会。"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农民愿意增加劳动投人和财力投资,以便在现有耕地面积下追求产量的极大值。农业的发展,为工业积累了资金,提供了原料,开拓了市场,准备了劳动力。正如台湾学者所指出,没有农业的发展,便没有工业的进步;没有"土改",则没有农业的发展。因此,"土改"对台湾经济起飞作出了"基础性贡献。"

    但是,台湾的"土改"也有它不尽完善之处。

    首先,地主阶级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到了保护。在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一关键性的步骤中允许地主保留水田3甲,旱田6甲。而当时台湾农户平均的经营面积只有1.18公顷。在实行"公地放领"时,明文规定承领公地的佃农每户不得超过1甲。结果受领农户平均每户才0.49公顷。另外,很多从大陆迁台的官僚贵族,凭借随身携带去的金钱,也承揽了不少土地。地主即使得到一定限制,但仍然过着比农民优越得多的生活。在政治上,地主原来在村中称王称霸,加之其文化程度、经济实力、交际能力、社会影响等许多方面比农民占有更多的优势。土改虽打击了部分地主,但并未触动地主根本的政治权利。农村中农会、水利会等农村各级基层组织,仍多由地主豪门把持垄断。

    其次,土改实际上是以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取代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了确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湾当局严格执行私人拥有耕地的限额,并极力限制雇人佃耕,这固然防止了土地兼并现象的重演,但随着农民土地的世袭和分家增户,土地越割越细,单位农户耕地面积越来越少,这就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和实施大型水利建设。从长远看,不利于台湾现代化大农业的实现。

    台湾的"土地改革"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成功地使台湾农业迅速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并带动了台湾工业经济的恢复。正如台湾当局所称,这种"温和的土改"是一次"合理的、不流血的革命。"蒋介石也认为,这种土改方法"使经过"土改"后的地主,能同时参与国家的工业建设。"

    总之,台湾"土改"虽是国民党政权乱中求稳的权宜之计,但也不失为蒋介石的明智之举。

    □ 作者:何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