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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标准创建国学研究院(15)

划分。清华学校校长总揽本院一切事务。

    三、科目:本院拟按照经费及需要情形,逐渐添设各种科目。开办之第一年(民国十四年至十五年)先设国学一科,其内容约为中国语言、历史、文学、哲学等,其目的专在养成下列两项人才:

    (一)以著述为毕生事业者。

    (二)各种学校之国学教师。

    四、教授及讲师

    (一)本院聘宏博精深、学有专长之学者数人,为专任教授。常川住院,任教授及指导之事。

    (二)对于某种学科素有研究之学者得由本院随时聘为特别讲师。

    五、学员

    (一)本院于每年七月,考收合格学生若干名,住院研究,其招考规程另定之。

    (二)学员之资格如下:

    (甲)国内外大学毕业生,或具有相当之程度者。

    (乙)各校教员或学术机关服务人员,具有学识及经验者。

    (丙)各地自修之士,经史小学等具有根柢者。附注:清华学校旧制“大一”级毕业生,得学校推荐及专任教授许可者,得为本院特别学员。

    (三)投考手续约分二步:第一步报名,听凭审查资格,合格者由本院发给准考证一纸。第二步持此证应考。考题分三部:第一部,经史小学,注重普通学识,用问答题;第二部,作论文一篇;第三部专门科学,分经学、中国史、小学、中国文学、中国哲学、外国语(英文,或德文,或法文)、自然科学(物理学,或化学,或生物学)、普通语言学八门。考生于其中任择三门,作出答案,即为完卷。

    (四)学员经取录后,须按期到院,常川住宿,屏绝外务,潜心研究,驾志学问,尊礼教授,并不得有逾越行检,妨害本院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