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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标准创建国学研究院(16)

    第四章 高标准创建国学研究院(16)

    (五)学员研究期限,以一年为率,但遇有研究题目较难,范围较广,而成绩较优者,经教授许可,得续行研究一年或二年。

    (六)学员免交学费及宿费,但每学期入学时,应交膳费约三十五元,预存赔偿费五元。此外零用各项,均归自备。

    (七)本院设奖学金,每名每年国币一百元,其名额及给与详章另定之。力学之士,研究成绩优越,而能以撰述文字证明者,得此可略补助生活所需。

    (八)学员研究期满,其成绩经教授考核,认为合格者,由本院给予证书,其上载明该学员研究期限及题目,并由清华学校校长及教授签字。

    六、研究方法

    (一)本院略仿旧日书院及英国大学制度:研究之法,注重个人自修,教授专任指导,其分组不以学科,而以教授个人为主,期使学员与教授关系异常密切,而学员在此短时期中,于国学根柢及治学方法,均能确有所获。

    (二)本院开学之日,各教授应将其所担任指导之学科范围公布;各学员应与各教授自由谈话,就一己志向兴趣学力之所近,择定研究之题目,限于开学后两星期内,呈报讲师,由其核定备案。核定后,应即随时受教授指导,就此题切实研究,大体不得更改,以免旷时杂骛之弊。

    (三)教授所担任指导之学科范围,由各教授自定。俾可出其平生治学之心得,就所最专精之科目,自由划分,不嫌重复;同一科目,尽可有教授数位并任指导,各为主张。学员须自由择定教授一位,专从请业,其因题目性质,须同时兼受数位教授指导者亦可为之;但即择定之后,不得更换,以免纷乱。

    (四)教授于专从本人请业之学员,应订定时间,常与接谈,考询成绩,指示方法及应读书籍。其学员数人所研究之题目全部或一部相同者,教授可将该学员等同时接见,或在教室举行演讲,均由自定。

    (五)除分组指导、专题研究以外,各教授均须为普通演讲,每星期至少一小时。所讲或为国学根柢之经史小学,或治学方法,或本人专门研究之心得。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