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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的自由王国(13)

    第八章 “我”的自由王国(13)

    张五常也没有给出答案,坦承“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但如今,答案应该已经清楚:两家公司。很简单,这里有两个委托人。果园主人和养蜂者共同构成一家公司,准确地讲,是共同完成一次公司行为,果园主人是委托,养蜂者是代理;养蜂者也是一个委托人,不只是为一个果园主人代工,而是为许许多多的果园主人代工,他可以有自己的公司。

    产权清晰:“我”的本分“我”做主

    谈到公司或企业,必谈到所有权或产权。可什么是产权呢?“百姓日用而不知”,像经济学其他基本概念一样,现有经济学对产权没有统一的界定,公说公的产权,婆说婆的产权。被誉为产权经济学大师的阿曼?艾智仁定义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被认为是经典,写入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恐怕是“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客气地讲,艾智仁的产权定义含糊其辞,怎么“强制”?什么“使用”?不得而知。不客气地讲,艾智仁对产权的定义如烟飘过,说了也白说。

    产权问题的症结在“我”一个人能拥有多少自由交易量。由于“我”真的很有限,“我”的时间很有限,精力很有限,生理很有限,有形的一切都很有限,“我”一个人能拥有的自由交易量极其有限——人有本分!甭说以理养人,就是以力服人,“我”也只能进行极其有限的直接交易。一旦交易量超过一定的限度,“我”就不得不找人合作,进行委托—代理。

    争议油然而生:被委托的交易属于委托人“我”,还是属于代理人呢?如果交易不是“我”的,凭什么“我”来委托?如果交易完全属于“我”,怎么是代理人在代理?如果代理人一点也没有,交易怎么在代理人控制之下?产权不清的纠纷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