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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契约本质

    2001年2月12日

    按:中国人大颁布《婚姻法》修改草案,建议收紧离婚的限制,引起广泛的争论。

    大家在争论《婚姻法》修改草案,焦点是让“判决离婚”更难好不好。有人崇尚道德约束,主张严惩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也有人崇尚自由,认为法律应该宽松对待“人性的张扬”。这两种观点,各有适用的场合,也有不适用的场合。那么,难道就不存在中间道路,可以两全其美吗?——我们先从“敲竹杠”入手。

    婚姻中的敲竹杠

    什么是敲竹杠?两个农民约好长期合作:一个负责施肥,另一个负责收割。施肥在先,收割在后。但是,施肥者一旦作完贡献,就再也没有办法收回了。届时,主动权就掌握在收割者的手里。收割者会萌发反悔的意图,不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补偿,甚至干脆把先前的施肥者一脚踢开。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广泛讨论的“敲竹杠”(hold up)行为。

    我们知道,男女的“黄金时段”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黄金时段来得早:美貌、身材、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年时期,到中年就已经大功告成。男性则相反:风度、事业、财富、经验,往往要到中年以后,才初露端倪。事业有成的中年丈夫,抛弃早年为家庭贡献良多的妻子,是常见的“敲竹杠”行为。美国一些统计表明,尽管离婚要分家产,但离婚后,男性往往还是过得更好,女性则往往更糟。

    男女结婚,图的就是长期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契约是“终生批发的期货合同”。一个52岁的已婚者,是否应该为自己25岁时签订的婚姻契约负责呢?当然应该!所谓“负责”,就是指破坏婚约的人应该承担较重的代价。

    特别要向开明人士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这并不是“封建守旧”,也不影响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