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人员职责:

    经理:

    1决定员工是否有资格领取遣散费,并对遣散费的金额提出意见。

    2与总经理就这类情况进行商讨。

    3做出决定之后,在离职访谈中与员工商讨遣散费的数额,并通知员工这笔遣散费将纳入最后的支票中。

    人事主管:

    保证这一政策在公司中被公平地贯彻执行。

    实际操作

    1领取遣散费的资格

    a遣散费只支付给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被迫离职的员工。

    b遣散费只支付给为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

    c具有严重违纪行为——例如偷窃、为了辞职而故意做出挑拨行为或者反抗上级的员工,一般没有资格领取遣散费。

    d长期缺勤之后被公司终止工作合同视为自愿离职,不支付遣散费。

    2遣散费的金额

    a以下是正式全职员工遣散费的最低标准:

    □ 连续工作时间为三个月以下的:不支付遣散费。

    □ 连续工作时间为3个月到12个月的:一个星期的基本薪酬。

    □ 连续工作时间为12个月和12个月以上的:两个星期的基本薪酬。

    b对于兼职员工,公司将会按照他们实际的工作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遣散费。

    c公司将会根据个人情况和以下因素向某些员工支付超过最低标准的遣散费:

    (1)离职原因

    (2)员工的家庭情况

    (3)是否有过出色的工作表现

    (4)为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

    (5)年龄

    本 章 小 结

    尽管正式的纪律处分程序应该作为不得已而采取的最后措施,并且需要尽可能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