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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节 企业债:离垃圾有多远(2)

    国有债市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企业债市场仍然是地地道道的国有债券市场。这个特征甚至比中国股票市场表现得更为突出。从发债主体看,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在各方面受到政府不遗余力的扶持,但其问题仍然相当严重。这些企业不仅资产负债率高,盈利能力低下,而且公司治理结构有严重缺陷。由于长期享受优惠待遇,这些企业对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极端漠视。最近爆发的茂炼转债事件就突出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为了满足中石化的所谓“企业整合”需要,茂炼公司毫不犹豫地撕毁了当初上市时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项目总金额156亿元的茂炼项目是在自有资金只有几千万元的情况下上马的,其他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解决,其实际资产负债率之高由此可见一斑。这也难怪,茂炼公司以绩优公司的面目登场,却在第二年就发生巨额亏损。虽然贵为垄断企业,但茂炼公司的盈利能力远不如看上去那么强。容易推论的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即使发债资格放宽,中国企业债市场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一统天下。

    企业债市场的另外一个重要参与主体是各类中介机构,即各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债信评级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债的主要承销机构是国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财务集团公司,其企业性质仍然是标准的国有性质。而会计师事务所及债信评级机构也是国有或准国有性质。

    从企业债的投资者角度看,经过90年代的企业债券崩溃之后,机构投资者正在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以“99三峡债券”为例,机构投资者占认购总量的879%,个人投资者只占121%。许多专家想当然地将中国企业债券发展滞后的原因归结为机构投资者的缺乏,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退一步说,如果机构投资者是缺乏自我约束的国有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对发债公司形成制约的效果也非常让人怀疑,换句话说,机构投资者并不必然导致市场的理性并降低市场风险。在这方面,中国股票市场机构投资者大跃进的教训值得记取。目前,中国公司债券的主要买家仍然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证券公司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其性质也大多为国有。

    凡此种种,无不说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仍然是一个国有债券市场。这样的特殊构架构成了中国企业债市场的一种独特风险。那就是,参与企业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主体实际上都借用政府信用在牟取企业利益。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使各种参与主体随时可以将企业风险转嫁给政府并最终转嫁给全社会,使政府和社会成为企业行为的最后承担者。因为所有参与的国有机构(无论是券商、发债主体及机构投资者)都没有独立和可以执行的微观信用,债权人根本难以对他们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一旦发生违约(实际上,以往发行的A级以上企业债券大多数出现支付违约),清算风险则由承销券商而国有商业银行,由地方政府转嫁中央政府,逐级传递,最后而至全社会。这一点,与中国股票市场的情况极其相似。究其根源,乃是因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极端缓慢,社会中缺乏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经济主体。当然,这也与企业债券市场的长期的高度管制有关。

    中国企业债券原来的监管模式是,国家计委管理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进行利率管制,但现在模式已经有所改变,国家计委负责额度和审批,人民银行只进行利率管制。国家计委在企业债券上的话语权进一步扩大。而在交易所的企业债二级市场上,负责监管的又是证监会,多头管理情况严重。虽然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望在利率管制及审批制度上有所放宽,但其实质仍然将是高度的政府管制。这种管制的后果是,政府必须对企业债券的兑付负最后责任。按照民间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谁审批,谁负责,既然政府仍然是审批者,政府当然是最后的责任人。这种政府管制色彩浓厚的监管模式,将企业债市场的风险完全集中到政府而无法分散。政府已经为中国股票市场、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提供隐含信用担保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果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仍然沿用老套,一旦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问题,其包袱将是政府难以承受的。近期,随着中国企业债券的升温,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化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率的市场化,二是核准制。

    在企业债券的利率问题上,人民银行一直有“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40%”的利率管制。这被普遍认为不符合“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化原则,但利率问题并不是企业债发展的关键障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为了吸引投资者,现在几乎所有的发债企业都将利率水平定在政策限制的最高位。这充分说明,中国发债企业的风险意识仍然相当淡漠。而产生这种意识的根本原因则是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发债企业不是真正对企业行为负责的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饥渴仍然是发债企业压倒性的第一需要。所以,简单地放开利率管制并不会自动带来我们期望的市场化结果。很有可能,为了卖出债券,企业会不断抬高发行利率,形成事实上的垃圾债券。90年代初期发行的大量高利率债券即属于这种性质。

    在核准制方面,由于现时中国企业仍然存在普遍的资金饥渴症,其效果也值得多多追问。过去,企业债券发行的程序是,国家先批项目,再批额度,然后再发行债券。而核准制的要义是,只要符合发债条例,企业即可以发债。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核准制,中国企业债发行规模将会在短期内急剧膨胀,企业债市场将立即变成一个新的圈钱天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在可以预料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核准制度仍将是变相的审批制,对企业债券负责的仍将是事实上的审批者——政府。股票市场核准制的实验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