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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型原罪中,政商关系是绕不过去的话题(1)

    所有类型原罪中,政商关系是绕不过去的话题(1)

    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原罪,到底有哪些类型?刘登阁在其《原罪--转型期中国企业家原罪的反思及救赎》一书中对此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有人从民企攫取财富的非法形式上,将原罪分为两类:一类是**型原罪,即依靠贿赂官员、权钱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一类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强权垄断、黑社会组织攫取社会财富。

    有人则从历史角度,将民企原罪分为:一种是软性的,即其所冒犯的制度是当时特定情况下的落后制度,比如曾经被视为“投机倒把”的长途贩运等;另外一种是硬性的,如剥削工人、行贿受贿等。

    也有一些学者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及交易成本理论,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一种是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原罪(确切地说不是“罪”而是产权纠纷);另一种纯粹是属于偷窃或寻租性质的原罪。

    和君创业咨询公司总裁李肃认为民企原罪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违规现象,随着改革发展的三个阶断而三种基本形态:20世纪80年代“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中的起步改革期,民企的违纪违规较多地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是一种“改革性的探索原罪”;20世纪90年代“三个代表”理论形成中的深化改革期,民企的违规违法更多地表现为配合地方政府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是一种“发展性的被动原罪”;21世纪“科学发展观”推进中的和谐改革期,民企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体现为法不责众的“行规惯性”还在延续,由此产生出“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形成民企经济发展“原功”支撑下的可同情之罪。

    还有人具体归纳出民企的“七宗罪”:第一宗罪是虚假出资罪;第二宗罪是非法集资罪;第三宗罪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第四宗罪是操纵证券罪;第五宗罪是非法占用土地罪;第六宗罪是贷款诈骗罪;第七宗罪是挪用公款罪。

    ……

    当然,无论我们如何划分,都会发现,在所有类型的原罪中,有一个话题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政商关系。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一个成功的商业人士,都必定在某个阶段“走过捷径”。许多商业人士建立了深厚的政治关系网,以防他们早期的交易遭到调查。

    随着反**斗争的深入,更多的人把行贿受贿跟原罪挂上钩。有人发现,每倒下去一个贪官,后面就能找到一个民营企业,甚至也倒下一个民营企业。从胡长清开始,到成克杰,一直到现在的陈良宇、刘志华,全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资深财经评论员叶檀在《蜕变的中国富豪,有毒的商业文化》一文中指出,“任何一个从行政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