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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年著《尔雅文字考》和《诗补传》

,此非夫子之言《诗》也。”①到了后期的《杲溪诗经补注》中,戴震更重视以实情解释诗意。从表面上看,好象戴震的解释与旧注洛守儒家封建功利的解释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毛传、郑笺、朱熹集传解释《诗》意时,总是在儒教礼义规范的前提下几乎干篇一律地指出与统治者的联系,把本来很有人民性的诗篇说成了某国君、某侯妃,某卿大夫的自我写状或教谕,戴震解释《诗》意时,经常注意到在儒家礼义规范的前提下指出诗篇中的男女悦慕、民生心声的本旨,和毛郑解《诗》旨、朱熹集传解《诗》旨已有很大区别。本来,先秦产生的儒家礼义规范内容极为丰富,区间极广阔,可容纳性很大,一定程度上打上了古代奴隶制民主制的烙印,只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特别是到了宋代,才日益禁锢划一,不能越雷池一步。在先秦儒家伦理指导下解释《诗》旨,戴震注重指明其民生民情,与旧注专以儒家功利释之已判若二途,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例如:“采采卷耳,不盈顷筐,嗟我怀人,寘彼周行”:毛传日,采采,事采之也(疏云,言勤事采菜)。卷耳,芬耳也。顷筐,畚属,易盈之器也。《韩诗》云,顷筐,欹筐也。怀,思也。寘,置也。行,列也。思君子,官贤人,置周之列位。《集传》日,周行,大道也。后妃以君子不在而思念之,托言方采卷耳,未满顷筐,而心遁念其君子,故不能复采,而置之大道之旁也。震按:采采,多貌。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言寘此怀念于周行之上,下三章皆怀之之事也。周犹偏(按:通‘遍’)也,通也。行,路也。行,为行列字之音,训旁及。而《春秋传》日,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能官人也,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断章见意,如邵至之论“公侯干城”、“公侯腹心”,为一② 《毛诗补传序》,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193 页。① 《毛诗补传序》。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192 页。美一刺,于《诗》之本指,不然也。荀卿书日,顷筐易满也,卷耳易得也,然而不可以贰周行,以明用心者之一情之至也不贰。其得诗之意者欤!《补注》列述了毛传、朱熹《诗集传》、《春秋传》等的解释,但只是立此存照,并不同意,唯荀卿之言《诗》旨,言情致忠贞不贰,“其得之欤”。又如戴震对情诗《野有死麇》的概括:《野有死麇》(三章)言礼教之兴,虽里巷之女,无可犯以非礼者也。《诗》辞所涉,曰林野,曰麇鹿,曰龙吠,亦以见乡曲之远于都邑也。或日,《诗》言女之不可诱,固善矣。先之曰:“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何也?女之待嫁,所愿者,吉士也;士之归妻,所愿者,有女如玉也。“诱之”之云,以甚言情之动于爱悦(《祭义》曰,如欲色然,张融云:如好色取其甚也),而卒能无失乎礼义,则风化之所被可知矣。此《诗》教之善行,以情见礼义与?上文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戴震是重视《诗》中的礼仪教化作用的,但他重礼教的同时也重视男女爱情生活,或者说,他在具体诠释《诗》旨时,往往先发现其中的爱情生活,进而指出,这应当是合乎礼仪的爱情。作者的深层思想,难道不是在追求道德规范和情感**的一致吗?

    《杲溪诗经补注》中有一篇很长的《摽有梅解》,是一篇专门的诗论。

    该文从中国文化史的视角确定了爱情诗在《诗经》乃至在古代文献中存在的地位、必然性及其价值。在戴震看来,爱情、婚姻、夫妇是人类生活的必然组成部分,反映现实生活的诗歌就不能不涉及这些正常的生活,而人伦规范、札教等不是禁锢民生、民俗、民风,而是导引归正,不致人欲横流,毁坏人性。他说:“古者嫁娶之期,说歧而未定。其以少长论者,或主于男三十、女二十,或目此为期尽之法。据《诗》、《礼》证之,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弃而字??不使民之后期,而听其先期,恐至于废伦也。亦所以顺民之心,而民自远于犯礼之行也。”②又说:“梅之落,盖喻女子有离父母之道,及时当嫁耳。首章言十犹余七,次章言十而余三,卒章言皆在顷筐,喻待嫁者之先后毕嫁也。《周礼》所言者,实古人相承之治法;此诗所言,即其见之民事者也。”①戴震对《诗经》的解释,也不乏儒家功利,如前所说,当他试图以儒家道德规范诠释诗意时,他总是注意到道德规范和民生、民情、男女悦慕的一致②。除此以外,戴震还从《诗经》中努力发现另一种功利:劳动者从事农桑之事的艰难、欢乐和从中悟得的道理。例如对《葛覃》的概括:葛覃(三章):不忘女功也。《礼》,后夫人亲蚕不亲葛。盖当时服葛之时,犹念未嫁在父母家,曾知葛事之勤而追赋之,因以感而思归宁也。《周书·无逸》之训,以立王,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诵以为戒,然则《葛覃》之义,其以视忘女工之勤劳而骄侈是从者,孰宜法,孰直戒,可知也。讲到《诗》旨即作诗时的本意,那就涉及到《毛诗大序》问题。陈启源,朱鹤龄以及戴震之后的① 见《安徽丛书》第六期,《戴东原先生全集》载《杲溪诗经补注》卷一。① 《杲溪诗经补注》卷一,载《安徽丛书》第六期。

    ② 《诗摽有梅解》,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13 页。

    ① 《诗摽有梅解》,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15 页。

    ② 后来汪中《述学·释媒氏文》、俞正燮《癸巳类稿·媒氏民判解》都曾进一步发挥戴震关于古代制度中婚姻自由的见解。

    ③ 《杲溪诗经补注》卷一,载《安徽丛书》第六期。

    胡承珙、马瑞辰、陈矣等,部因“尊汉”、“好古”而群守大序。但也有举叛旗的,戴震的同乡姚际恒(1647 一约1715)就是一例,他著《诗经通论》,坚决主张废除《毛诗大序》,另著《古今伪书考》(见《知不足斋丛书》),依据古书流传有绪的一般规律,认为有名著作各史经籍志上都有著录,或在别的书上记载它的渊源,如突然发现一书,向来无人提及,其中必有蹊跷,《毛诗大序》就是这样的书。他指出,传为子夏所作的《毛诗大序》,《史记》、《汉书》两书的儒林传,《汉书·艺文志》都未提及,可证为西汉前所无,是为伪作。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纯以儒家礼教功利说诗的传统,使人为之耳目一新。除姚际恒以外,崔述、方玉润皆持这样的观点,崔著《读风偶识》,方著《诗经原始》,连同姚著三部书历来不为清代正统派所重。戴震对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持何态度呢?只能说,聪明的戴震回避了这一问题,他只是以自己的较为通达的开明之见诠释诗意。在《毛郑诗考证》、《杲溪诗经补注》中,以及经韵楼本《戴震文集》收录的论《诗》的文章中,都没有提到《毛诗大序》。人云:不表明态度也是一种态度,推揣其本意,戴震的态度是想避开那圈定的儒家传统的诗旨说教,寻求《诗》的本意,以得“十分之见”。联系他在《毛诗补传序》中所说及的于诗旨可存而不论,让读者据训诂名物的诠释,依原诗而推证之,他对《毛诗大序》的态度,不是题中应有之义吗?

    《诗经·魏风》的《伐檀》和《硕鼠》是人民性很强的两首诗,它凝聚着古代社会奴隶制度下的早期民主的精华。前者对不劳而获过着寄生生活的剥削阶级,给以严厉的质问与尖锐的讽刺,后者写农奴对统治者沉重剥削的愤恨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这两首诗,戴震当年作何理解呢?

    《伐檀》首章“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岸)兮”震按:檀者??伐檀乃宣之河之干,盖诗人因所闻所见而言之,以喻急待其用者,支之不用也。因叹河水之清,而讥在位者无功俸禄,居于污浊,盈凛充庖,非由己稼穑、田猎而得者也。食民之食而无功德及于民,是谓素餐也。①《硕鼠》二章“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爱得我直。”传:直,得其直道。笺云,直,犹正也。震按:笺与传相足,其说是也。《论语》曰,人之生(性)也直。得我直,谓得遂其性。不违生人之正道。后来,王引之曾将诗中的“直”解释为“所”。“爱得我直”,等于上文的“爱得我所”③。戴震把“直”字解释为人性之“直”。去“乐国”的目的是能顺遂其人性,得到自由。戴震的诠释是颇为别致的,言下之意是说,硕鼠不劳而获,“莫我肯德”,是毁灭人的本性的,而“逝将去汝”,前往那“乐国”,也是为了寻找和恢复那失去的人的本性。戴震是在近乎以早期启蒙思想诠释《诗》旨。至于剥削者毁灭人的正直的本性,见解尤为深刻。

    ① 见《毛郑诗考证》卷一,载《安徽丛书》第六期。

    ② 同上。

    ③ 见《经义述闻》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