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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于法的法制观点

上下之情不相通。因而必须用轻刑,否则会像惊走鱼鸟之聚一样使民离散。对那些承千守成之国,人备有其业,事各有其制,有常行之法的应施用中刑,不然缓了将放纵罪犯,急了要扰乱人民。至于那些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纪纲大坏,风俗大恶,强弱相胜,众寡相暴,则必须用重刑,否则羊狠狼贪,无法制驭。李靓的这些区别不同情况,使用不同刑法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处。其目的是治理国家,稳定民心,劝民守业,以救生民。所以说:"王法必本于农。嗟乎!衣食之急,生民之大患也,仁君善吏所宜孳孳也。"②李觏的医国救民之意,处处显现。

    李觏主张用刑适度,既不能过宽,又不可过猛,要宽猛相济,宽猛并行,二者都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使天下太平,百姓康阜。所以说:仲尼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盖言宽猛不可偏任也。失之于宽,则济以猛。失之于猛,则济以宽。宽猛并行,然后为治也。何谓宽猛并行哉?于善则宽,而于恶则猛也。??明主诚宜处宽猛之用,以命群吏,谨察其所为,而废兴之,则治道一致而百姓阜康矣。量刑定罪要十分慎重,要广询于众,明察真情。然后再根据法律,视其罪行轻重判处,切不可情况不明,罪行不清,证据不确,就急忙判处。李觏主张,对犯人一般不要伤残其肢体,刺刻其肌肤,造成终身残废和痛苦。尤其是判处刑杀之罪,更要慎之又慎,要做到"群臣、群吏、万民之同意"后,才可处死。因为凡有血气之类,没有不爱其生命者,即使对于牛羊狗猪之类的动物,也不应兀故随便杀死牠们,更何况"人为万物之灵"了。父母生之、育之,使其长大后,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如果施以极刑,则不能报答父母的恩情,即使断肢体、刻肌肤,也要造成终身残废,痛苦不已。因此,万万不能不加慎重地施以肉刑、极刑。

    李觏以古代圣王为例,说明古之圣王有事与天下万民共同决定。广询于① 《易论第三》,《李觏集》卷三,第32 页。

    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一》,《李觏集》卷十,第96 页。

    ② 《安民策第十》,《李觏集》卷十八,第181 页。

    ① 《安民策第七》,《李觏集》眷十八,第178 页。

    众,经过群臣。群吏、万民同意,然后刑杀。可是后世之官,却"往往自用,同官为僚,或疑其卖己,闭口不与论职事",更不要说征询万民了。他们"断狱弊讼一出,其臆如是",由此造成了滥刑乱杀。李觏面对当时封建**制度的残酷统治,昏官庸吏滥刑无辜、舞弊断狱,冤狱累出的社会政治现实,而主张慎重用刑、广询细查,再依法用刑。他打出古代圣王审慎断刑的旗号,说明圣王在刑人之罪时,都极为审慎,广询博听,察国中之实,听朝野之议,然后才量刑定罪。同时,他主张对那些重罪者,要"不亏其体",免得造成终身残废,带来无限的痛苦。对照古代圣王,看看当今的昏官,他们的断案水准页是相差十万八千里啊!

    李觏在力主不得滥用刑的同时,说明了用刑得当的重要性、必要性。他认为,该刑者刑,该罪者罪,惩恶护善,亦是顺天之意,合民之情。如果君主一味地推行其不忍人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罚,亦是不可以的。他说:君之于民,犹亲之于子也。亲则不忍其子,君焉得忍其民哉?推其不忍之心,则人无有可戮,罪无有可刑,王欲赦之,固其理也。然而天讨有罪,王者奉之以作五刑。刑者非王之意,大之意也。非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也。杀人者死,而民犹有相杀;伤人者刑,而民犹有相伤。苟有以不忍而赦之,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此不近于帅贼而攻人者乎?这是说,对那些害人者的罪人,要予以惩处,伤人者处刑,杀人者处死,这是合乎古圣王之法,合乎天意,顺乎民意的,也是理所当然的。相反,对恶人不能惩其恶,使被害者不能伸冤报仇,这就等于帅贼人而攻好人。

    李觏在上张惩恶护善,该判则判,该杀则杀的同时,还提出对犯罪分子不得随意赦免罪刑和实行以金钱赎罪的主张。他认为,要正刑法,就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有罪该诛者则诛,有罪不该赦者则不能赦。"情可赦者则赦,情不可赦者则不能赦"。如果有罪不刑,不该赦者而赦,就是"养稂莠","害禾稼","惠奸宄","贼良民之甚者"。因此"不可不慎也。"①李觏说:昔王符有言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其论甚详,前哲称之。然今日之事又甚于古,且国之大祀皆有期日,天下所与知也。必以是时而赦,是启人以恶也。挟其奸邪,以逞其欲,脱身而行,避吏幽远,天波一洒,复为编户者,所至而见也。何百神受职之年,有椎埋为奸之弊?商旅或不敢越疆,孤嫠或不敢出户,此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又衣冠子孙,负势驰骋,禽虏下户,贪暴无厌,己之赎金无穷,而人之肌肉有尽,孰能以敲扑之苦,易铢两之罚哉?此又冥冥之民无告之甚也。与其赦之,昌若使畏而不犯?与其赎之,曷若使耻而不为?幸赦而好,卒以不悛,人鬼以怒,死亡以亟,非所以恤之也。幸赎而恶,终以不悔,辱其祖考,堕其门阀,非所以优之也。②李觏认识到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有时为了保护有权有势又有钱的坏人、罪犯,而赦兔他们的罪行,尤其是那些有钱的达官显贵,凭藉大量的金钱就能赎罪、买命。因此,李觏提出不能随意多次赦罪,更不能以金钱赎罪。其理由是:第一,自古以来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三》,《李觏集》卷十,第98-99 页。

    ① 《周礼致太平论·刑禁第三》,《李觏集》卷十,第99 页。

    如果不分是非的以不忍人之心而赦兔有罪之人,实行"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就必然造成"杀伤之者无以惩其恶,被杀伤者无以伸其冤"的局面,这就是帅坏人伤好人。发展下去则是使恶人猖狂而善人遭殃。第二,如果实行以金钱赎买罪恶,就会更加促使那些衣冠子孙,仗势欺人,擒虏民众,贪暴无穷,伤害庶人。因为他们拥有无数的金钱,即使无故敲朴下户之肌肉。犯了罪恶,也可以用金钱赎罪。其结果会更加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使人民深受其害。第三,以金钱赎罪,还会使那些衣冠子孙变坏。因为他们凭藉自己家族敲剥的万贯金钱可以赎掉自己的罪恶,即使犯罪赎后,也不会痛改前非。相反,将使他们屡教不改,一犯再犯,最终毁坏其家族的门阀地位。基于这种认识,李觏主张量罪用刑,依法判罪,不得以金钱赎罪。李觏的这个主张是非常有道理的。

    李觏在看到当时"宪章烦密,官吏在酷,杀戮无数,而时发赦宥以为爱人之命"①的现实,而主张"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的同时,又重礼治、教化。他认为,只有礼治,实行教化,使人为善不为恶,才是治本的办法。所以他贵礼义,并批评贵刑法的俗士之论。他说:夫俗士之论,未有不贵刑法而贱礼义也。以为天下之大,可域之于圄犴也;群生之重,可摩之以刀锯也。闻有称王道诵教典也,则众共笑之矣。必谓杀之而不惧,尚何有于教化平?是皆不睹圣人之情者也。独不知教夫而后恶,化成而后刑,刑所以不胜恶也。善观民者,见刑之不胜恶也,则反之曰是教之罪也。焉可以刑不胜恶而谓教益不可用也。李觏从教化成善的思想出发,肯定教育使人成善的作用,主张教而后诛,反对不教而诛。因为"人为万物之灵"者,只要善于教化,就能使之向善、为善,只有教化亦还为恶者,才可以施以刑罚。这才符合先王之道和万民之情,动辄刑罚,滥用刑罚,则"去先王远矣",所以李觏主张"刑禁",并写了《刑禁》六篇,阐发他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不乏合理之处。

    ① 《礼论第四》,《李觏集》卷二,第12 页。

    ① 《安民策第一》,《李觏集》卷十八,第1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