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度小说 > 励志成功 > 安全主任岗位培训手册 > 第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1)

第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1)

病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

    在法规方面,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

    在标准及其他文件方面,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等。

    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所规定要编制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2)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

    不同行业和危险性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的应急预案数量和内容是不同的,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涉及如下管理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这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

    ①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②有关危险物品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③有关职业病的应急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④有关消防的应急预案。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规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⑤有关环境保护的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⑥有关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⑦有关建设工程的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