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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伦敦·剑桥(3)

    第二十三章 伦敦·剑桥(3)

    最重要的现代开拓者是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他继承马基雅维利的大胆,从现实出发,从道德不完满的人的身上寻找理想国的可能性。他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他分析人性,从人强有力的情感推导出自然法。他开创了一种新的分析方式:假设所有人处于原始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按照人天生的权力欲、猜疑和竞争导出必然的战争,而为了保持生存,人类必须放弃与生俱来的为所欲为的权力,让渡一部分权力,组成国家。他写下一个如同生命的主权国家,用传说中巨人的名字命名为《利维坦》。他赋予统治者最高的绝对权力,因为在组成国家的时候,臣民已经将这些权力赋予主权者。他认同优良君主的统治,怀疑大众民主。他让颁布法律的权力成为统治者的至高无上。

    所有这些半是诗意半是神学理论的政治著作,对现代国家都是开创,但远不够形成制度。洛克真正将头脑思辨转化为政治现实。

    洛克毕业于牛津大学。他秉承了牛津古老的优良传统,思想朴素清晰,善于理性思辨。他的文章并不长,语言也简洁易懂,但他阐述的原理成为现代民主的原理。洛克在牛津期间与多位科学家共事,后来获得医学学士,他曾在联邦德国纳姆医生的指导下学习,这为他后来的著书《人类理解论》打下重要基础。1679年,他开始撰写重要著作《政府论》。1683年,由于涉嫌参与阴谋,洛克逃亡至荷兰,在此期间,他回顾修改自己的作品,大量草稿成书,《政府论》就在这时出版发行。

    天赋人权。生命、信仰、财产的权利。自然法。委托立法。“社会中,人的自由是指,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全民委托制定的法律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

    这些是我们已多么熟悉的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熟悉到很多时候我们忘记了它们的出处。洛克的《政府论》是针对当时绝对王权的政治主张的朴素辩论,在洛克之前,几乎所有著书都赋予统治者过大的权力。他们谈论统治之道,不谈论限制。洛克是英国议会精神的发扬。他不认为人的自然状态纯是战争,他坚信人有天赋的自由和理性,自然法就是自然的理性。自然法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并不侵害他人。只有在有人违反自然法时才需要有权威来审判。政府就是被人自愿赋予这种权力的机构。人有权利选择加入、考量或推翻一个政府,人在社会中,是建立契约的自由、平等之人。

    这些为每个人所做的宣言,只有跟生杀予夺任凭权威的古代相比,才更显得弥足珍贵。洛克哲学不算是巅峰之作,但他提出的权利与自由成为百余年后现代美国建立的思想基础。他的为人和他的文章一样朴素,可他却比很多光环万丈的昙花一现者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