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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解第六十七

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译文】

    国家之所以乱,是因为办事不根据事实而根据诽谤夸誉的议论。所以英明君主在听取意见的时候,对于提建议的,要责成他拿出真实证据;对于夸誉人的,要用试官的办法考验。言而不实的,给予惩罚;试官而败坏官职的,也给予惩罚。所以,假话无人敢说,不肖之徒不敢接受官职。昏君则不是如此,听取意见不考核其真实性,因而群臣就利用虚名来推荐私党;任用官吏不考查其成绩,因而愚污的官吏就进入朝廷。这样,群臣就互相吹捧他们的美名,互相借助他们的功劳,力求扩大交结而不为君主效力了。所以,《明法》篇说:“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污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译文】

    昏君不肯明察臣下的实际功劳,只看夸誉的人多,就行赏;也不肯详察臣下的实际罪过,只看诽谤的人多,就处罚。这样一来,就形成邪臣无功而得赏,忠臣无罪而受罚。功多而无赏,臣下就不肯尽力;行为忠正而受罚,圣贤就无法竭能报国;行贿赂而得爵禄,恶浊的人就混进宫府;委托重任的人不贤而官位很高,人民就背离公法而趋炎附势了。因此,忠诚之士反而失其职守,廉洁之官反而治理不好。所以,K明法》篇说:“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译文】

    一般官吏为官,如行法而不掏私,奸臣便得不到什么好处。这样,奸臣就力求对他诬陷中伤。人君若不对他的“罪过”调查核实,根据不实之词惩罚他,作人臣的就不得不事奉权贵来求得他们的夸誉,以便躲避刑罚而谋求禄赏。所以,《明法》篇说:“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  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候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私佼,以进其誉。” 【译文】

    奸臣的败坏君主,总是采取渐渐败坏的方法,使君主迷惑而不自觉察。他们在上面对君主进行侦查,在下面向人民收买名誉。他们夸誉同党让君主重视,诽谤非同党的人让君主废黜。对他们所要利之、害之的,如君主听而行之,这样,群臣就全都忘掉君主而发展私交了。所以,《明法》篇说:“比周以相为匿,是故忘主死伎,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译文】

    君主没有权谋策略,群臣就容易对他欺骗;国家没有修明的法度,百姓就容易为非作歹。因此,奸邪之人若是执掌国政,群臣的切身利害仰望于他,这样,替奸臣作耳目的人就多了,虽有不义之人,君主也是无从知道的。所以,《明法》篇说:“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己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译文】

    凡是所谓忠臣,都是力求修明法度政策,日夜帮助君主掌握法度政策的道理,来治理天下的。奸臣知道法度政策修明国家必治,国治则奸臣困难,而坚持法度政策者尊显。所以,奸臣所努力争取的,就是法度不要修明,。君主不要觉悟,而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所以,正直之臣得用则奸臣因伤,这乃是正直与奸邪不能并用的必然趋势。奸臣在君主左右,不能不憎恶忠臣。唯其憎恶,就必然窥伺君主的时机而日夜进言危害。君主若不明察而错用其言,忠臣就会无罪而困死,奸臣就会无功而富贵。所以,《明法》篇说:“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译文】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君没有不愿意的。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君没有不愿意的。蒙蔽、欺骗、侵权、僧越,人君没有不厌恶的。失天下,灭宗庙,人君没有不厌恶的。忠臣修明法度、政策以实现国君的所愿,消除国君的所恶,奸臣的专权者,便用行私来进行危害,忠臣就无从进用他的公正政策了。所以,《明法》篇说:“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译文】

    昏君的授爵赐禄,不是依据法度审查功劳;判处刑罚,也不是依据法度审查罪过。而全是听从权重之臣的主意行事。所以,重臣要赏的,君主就替他赏;重臣要罚的君主就替他罚。废其公法,专听重臣的主意。这样,群臣就发展私党,重视其臣而忘掉其君,奔走于重臣的家门而不肯进入朝廷。所以,《明法》篇说:“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译文】

    明君的治理臣下,明确他们的职务,而监督他们完成。胜其任者留官,不胜其任才废免。所以群臣都竭尽能力来完成职务。昏君则不是这样行事的。所以群臣只占据官位,接受厚禄,而没有致力于治理国家的,只期望掌握重要部门而独专其利,只期望统治搜刮人民而独富其家。所以,《明法》篇说:“百虑其家,不一图其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译文】

    明君在上面掌权,国内民众就都能尽心竭力来拥护君主,百官也分工治理来安定国家。昏、君在上面掌权就不是这种情况。虽然国内有勇力之士,却被大臣们私养起来,不让他事奉君主;虽然有圣智之士,却被大臣们私用起来,不让他治理国家。所以,统率的人数虽多,却不能进用;百官虽然完备,却不能支配。这种情况就是有君主之名而无其实。所以,《明法》篇说:“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译文】

    明君,使臣下尽力工作而守法,故群臣努力尊君而不敢顾其私家;使君臣本分明确,地位分明,故大臣各安其位而不敢私相抬举。昏君则不然,法度废而不行,故群臣可努力发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可以私相抬举。这种情况,不是朝臣少,而是众朝臣不为君主所用。所以,《明法》篇说:“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令,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厚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译文】

    君主的安官设吏,不只是尊重他们、厚养他们就算完事了,而是使他们遵行君主的法度,执行君主的政令,来治理百姓镇压盗贼的。因此,谁担任的官职大,那就爵尊禄厚;谁担任的官职小,那就爵低禄薄。爵禄,正是君主用来使用和治理官吏的。至于昏君的官员,则是处在尊高的地位,拿着优厚的俸禄,养着自己的党羽,而不以官职为本务。这种情况,官吏就没有作用了。所以,《明法》篇说:“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译文】

    明君选拔贤者,对于号称有勇的人,用当兵作试验;对于号称有智的人,用当官作试验。在军队里试验有功的就提拔他,在官府里试验干得好的就任用他。所以,用战功的事实鉴定勇怯,用官职的治绩鉴定愚智,这样,勇怯愚智的表现,就象黑白一样分明了。昏君则不然,听言论而不试验,所以说假话的人也得以举用;任用人材而不试官,所以不肖者也没有什么困难。因此,英明君主用法度验证人的言论以求其实际,把官职放在人的身上以考其成果,是专靠法度取人而不搞个人举荐的。所以,《明法篇》说:“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译文】

    凡所谓功劳,乃是指安定国君,谋利于万民的。破敌军,杀敌将,战而胜,攻而取,使君主没有危殆灭亡之忧,百姓没有死亡被俘之患,这是军士用来作为功劳的。奉行君主的法、度,管好境内的政事,使强者不欺凌弱者,人多势众的不残害人少势弧的,万民竭尽其力来事奉君主,这是官吏用来作为功劳的。匡正君主的过错,挽救君主的失误,申明礼义以开导君主,以致君主没有邪僻的行为,也没有被欺蒙的忧患,这是大臣用来作为功劳的。所以明君的治国,分清职务而考计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罚,赏罚之所加,各得其宜,而君主不用搞私人干预。所以,《明法》篇说:“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译文】

    明君治国,分辨是非,考察事物情况,都是用法度审核。合于法度则实行,不合则不实行。客观成果能证实其人的主张,就给予赏赐;不能证实者,给予惩罚。所以,对所谓有智能的人,必须见到成果而后才用他;对所谓有恶行败德的人,必须见到罪过而后才免他。这样,士人就可以下情上通而无人能够妒忌,不肖者就困窘失败而无人能够举用。所以,《明法》篇说;“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译文】

    明君的治国之道,是定出人民所喜欢的措施来促使他们立功,所以规定爵禄鼓励他们;定出人民所厌恶的措施来禁止他们行恶,所以规定刑罚震慑他们。因此,按其功而行赏,按其罪而行罚,这样则群臣即使夸誉无功的人,也不敢进用,即使诽谤无罪的人,也不可能废免。所以,《明法》篇说:“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译文】

    控制群臣,专擅生杀,是君的本分;牢记君令,接受节制,是臣的本分。威势尊显。是君的本分,卑贱畏敬,是臣的本分。令行禁止,是君的本分;奉法听从,是臣的本分。所以君臣之间的高下地位,有如天之与地;其划分的差别,有如白之与黑。所以,君臣的界限分明,就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这样,臣下服从君主,就象回响适应声音一样;臣下效法君主,就象影子跟随身体一样。所以,上面发令而下面响应,君主行事而臣子听从;令则行,禁则止,求则得,这就是所谓容易治理。所以,《明法》篇说:“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译文】

    明君有一套策略来任用臣下,使群臣可以献出他们的智能,贡献他们的专长。因此,智者便献出他的计策,能者便献出他的成果。用他们的前言核对后果,所贡献的合宜,就赏赐他;不合宜,就惩罚他。设官任吏治民,都根据法度检查成果。遵循法度而又以法治理之,自身既不烦劳而又可使百官分工尽职。所以,《明法》篇说:“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