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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不许孙行者白手来取落胎泉的水(2)

流离,不能保其产业。”,“编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卷四十二《王弘传·赞》),遂令南朝政府不能不承认他们的所有权,不过买卖之时,须纳租税而已《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有百分收四,名曰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南北法律既然承认既成的事实,凡土地属于今主者,不问其人取得土地之方法如何,是由劳力乎,抑由强力乎,今主对之均有所有权,不许别人再来夺取。这样,豪族要再兼并土地,就只有利用买卖之法,而提供相当的代价。这对于豪族是不利的,所以他们又采取另一个方式:封固山泽的方式即侵占那些没有所有主的山泽。我们只看南北政府禁止封固,就可反证封固之盛行。在北朝,东魏孝静帝武定五年九月己亥,文宣(即高洋)奏请豪贵之家不得占护山泽(《北史》卷六《齐本纪》上)。在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七月丙申诏曰:“名州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宋书》卷六《孝武帝纪》)齐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己亥诏曰:“二宫诸王悉不得封略山湖。”(《南齐书》卷二《高帝纪》)梁武帝天监七年九月丁亥诏曰:“薮泽山林,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梁书》卷二《武帝纪》)他们封固山泽之后,也和如意真仙“倚强护住落胎泉”,凡求水者须奉献礼物一样,“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书》卷二《武帝纪》中)。

    求富不用劳力,而用强力。不劳而有财产,劳苦终日,财产反有丧失之虞,这是与经济原则相反的。其结果也,有劳力的或怠用其劳力,不想蓄积资本,引起官府的觊觎;或恶用其劳力,违法犯禁,走上不轨之途。其尤坏的则为奔竞夤缘,取得政权,利用政权,取得财产。官职成为储财的工具,于是“告时乞职者以家弊为辞,振穷恤滞者以公爵为施,至乃贪污者谓之清勤,慎法者谓之怯劣”(《晋书》卷六十九《刘波传》)。其尤甚者,且侵占公家业产以为私有。如在晋代,“郡守长吏,牵曳百姓,营起廨舍。先之室宇皆为私家,后来新官复应修立”(《晋书》卷七十五《范宁传》)。而国家且有轮流贪污之制,晋范宁说:“顷者选举唯以恤贫为先,虽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同上)例如王述为宛陵令,颇受赠遗,而为州司所检,王导使人谴之,述曰:“足自当止。”(《晋书》卷七十五《王述传》)而南北朝时,王秀之为晋平太守,至郡期年,谓人曰:“此邦丰壤,禄俸常充,吾山资已足,岂可久留,以妨贤路。”上表请代,时人谓王晋平恐富求归(《南齐书》卷四十六《王秀之传》)。这种政风可以说是每朝末代的普遍现象。反过来说,一个朝代有了这种政风,便可表示已经到了末代,无可救药。东汉时,左雄批评当时政府为:“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视民如寇仇,税之如豺虎”(《后汉书》卷九十一《左雄传》),其后引起黄巾之乱,汉祚随之而亡。如意真仙拥护所有权,吾人本来钦佩,岂意他的所有权竟是倚强取得的。财产之中本来包含有人格观念,这种财产所包含的人格是卑劣的,不是贤良的。换言之,这种财产愈多,该人人格愈低。一方国家不能保护所有权,同时对于夺取所有权的人,又不敢加以制裁,久假不归,成为如意真仙的所有物,读书至此,不禁废卷而太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