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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政时期(上)

责,这个时期已经过去。"今栗以诸生不得从熹讲学为熹之罪,而又谓非治世之法,宜禁绝之,此又非其实也。"显然,林栗是把"治"与"乱"的关系颠倒了,以讲学为罪,要禁绝之,才真正"非治世之法",是重复蔡京之类的奸臣"不得为师之禁"的致乱之法。

    叶适从历史的回顾中来反驳林栗,是很有力的。

    在此基础上,叶适又进一步指出:凡栗之辞,始末参验,无一实者。至于其中"谓之道学"一语,则无实最甚。

    利害所系,不独朱熹,臣不可不力辩。盖自音小人残害忠良,率有指名,或以为好名,或以为立异,或以为植党。近刨为"道学"之目,郑丙倡之,陈贾和之,居要津者密相付授,见士大夫有稍慕洁修,麤能操守,辄以道学之名归之。以为善为玷阙,以好学为过愆,相为钩距,使不能进,从旁窥伺,使不获安。于是贤士惴栗,中材解体,销声灭影,秽德垢行,以避此祸,殆如吃菜事魔影迹犯败之类。

    往日王淮表里台谏,阴废正人,盖用此术。??栗为侍从,就其蹇浅,无以达陛下之德意志虑,示信于下。而更袭用郑丙、陈贾密相付授之说,以道学为大罪,文致语言,逐去一熹。①自此游辞无实,谗口横生,善良受祸,何所不有!(以上引文均见《水心文集》卷之二)叶适这里主要是从后果上来论述以"道学"为罪的危害,作出"利害所系,不独朱熹"的论断,是这篇辩护状的核心观点,意义十分重大。围绕这个论点,叶适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叶适回顾了几年前郑丙、陈贾请禁道学的做法,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就是以某种学术为罪名来打击学者。叶适说,以往"小人残害忠良",往往用"好名"、"立异"、"植党"为罪名,从郑丙、陈贾开始,用"道学"为罪名,"以为善为玷阙,以好学为过愆,相为钩距,使不能进,从旁窥伺,使不获安",搞得人心惶惶,"贤士惴栗,中材解体,销声灭影,秽德垢行,以避此祸",产生了很坏的效果。第二,叶适指出,这种以"道学"为罪名来打击学者的行为,在手法上也不正当,是"居要津者密相付授"的方法,行动诡秘,不是光明正大的,"往日王淮表里台谏,阴废正人,盖用此术。"第三,林栗"袭用郑丙、陈贾密相付授之说,以道学为大罪",如果仅仅是为了罢黜一个朱熹,害处还不大;叶适所担忧的是,这个口子一开,"自此游辞无实,谗口横生,善良受祸",那危害就大了。以"道学"为罪,势必殃及学人,受害的绝不是朱熹一人,叶适为朱熹同时代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特别敏感。叶适有此担忧,绝不是杞人之忧,作为事功学派的代表,他看问题要比别人更切合实际一些,更深入一些。他不能不看到,郑丙、陈贾禁道学的上疏公布之后,朝廷上下掀起一股反道学的潮流,这种潮流显然与他自己及陈亮对道学的批评有本质的不同,而是一种学术界以外的政治力量。以政治手段对道学学者的打击和排斥,而实际受害者却不限于道学学者,连他的挚友陈亮也受株连,惨遭冤狱。有此历史教训,所以当林栗以"道学"为罪而弹劾朱熹时,叶适就警觉起来,预感到这样做的后果的严重性,"利害所系,不独朱熹"、而是对着所有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能提出新观点、建① 《宋史纪事本末·道学崇黜》中引叶适此疏,在此之下有"固未甚害,第恐"之语,连接上下文,更加顺畅,也更合叶适此文的本意,似应补上。

    立新体系并聚徒讲学的学者而来的。在这个问题上,叶适同朱熹在利害上有了共同性,因此,他要挺身而出,为朱熹辩护。他在这时为朱熹辩护,并不是只为朱熹一人辩护,而且是为当时所有具有新观点、建立新体系并授徒讲学的学者辩护,是抵制政治上的强权对学术界的横加干涉,是要保护学者自身探讨学术、学者之间互相论辩得以正常进行,而不受外来的干预。如果说,那些道学家们往往空谈义理、空谈性命,而讳言利害,表现得比较迂阔的话,那末象叶适这样的事功学派的学者却不是这样。而是注重事情本身的来龙去脉的分析,从中认清事理之所在,他不回避利害的问题,而是特别注意事物的利害,注重事情的后果。由此看来,叶适此时挺身而出为朱熹辩护,并没有违背他作为事功学派学者的根本观点,却上表明了事功学派注重实际、切中事理、顾及后果、明辨利害之所系的本色。我们可以看到,"庆元党禁"的出现,证实了叶适在这篇辩护状中所做的预测,叶适在这里所担忧的事,在"庆元党禁"中都成了严酷的事实。

    对叶适的《辩兵部郎官朱元晦状》,当代学者在关于叶适的著作和论文中,或避而不谈,或涉及到而不置可否,个别著作中有所评论却颇有微词。

    如《宋明理学史》论及此事时,有这样的评论:"到淳熙十五年,当朱熹遭到林栗攻击时,他(指叶适)却出来为朱开脱、辩解。??林栗出于排斥理学家参加政权的需要,自然不免于不实之词。而叶适在《辩兵部郎官朱元晦状》中,却激烈攻击林栗,袒护朱熹??反映了叶适当时对道学的认识,在思想上还不完全明确。"(该书第十四章第二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叶适当时为朱熹辩护反驳林栗,做得到底对不对?一个是,叶适为朱熹辩护,是因为"当时对道学的认识,在思想上还不完全明确",还是有别的原因?

    以叶适这样一个朱熹在学术上的反对派出来为朱熹辩护,似乎是不可理解,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明白个中之道理。林栗对朱熹的弹劾,并未批评到道学的内容,林栗本人也没有在学术上提出什么观点来同朱熹的道学思想相对立。因此,林栗同朱熹之争,根本不是学术之争。林栗弹劾朱熹,也不仅仅是出于排斥理学家参加政权的需要,否则也难以理解林栗贬斥朱熹"本无学术",以"道学"为罪,要求禁止朱熹聚徒讲学这样一些不属参加政权的学术活动。林栗本人曾著有《易解》一书,也可算是个学者,但他弹劾朱熹并非以学者身份,而是以兵部侍郎的身份,从他弹劾的内容来看,他代表的是一种政治力量,代表了强权。他对朱熹的弹劾,实际上是代表强权对一种学术的压制,而这种压制如果得以实行,那末受压制的就不是一种学术(如道学),而是一切学术。因此,叶适为朱熹辩护。不独为朱熹一人,而是为整个学术界辩护,是代表学术界与林栗所代表的强权相对抗。因此可见叶适为朱熹辩护的正义性。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到,正因为朱熹同叶适在理论上是论敌的关系,叶适为朱熹辩护表明他同朱熹并无门户之见,更可见叶适品质的高尚。由于林栗并未批判朱熹的道学观点,而叶适也并未对朱熹的道学观点本身进行辩护,因此也不能说叶适袒护了朱熹。

    叶适对道学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他对道学进行系统的批评,是在被罢职后退居永嘉水心村时的事,在他为朱熹辩护之前,尚未同朱熹发生过正面的辩论,如陈亮同朱熹辩论那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叶适为朱熹辩护时,对道学的认识还不够明确。事实上,在此之前,叶适同朱熹在观点上的分歧是清楚的。淳熙十二年,叶适在致朱熹的信(此信不见于《叶适集》,已侠)

    中曾阐述过自己的观点,朱熹致陈亮的信中说到叶适:"观其议论,亦多与鄙意不同,此事尽当商量。"这年叶适在为应皇帝的召对而准备的稿子中,有"虽有精微深博之论,务使天下之义理不可逾越,然亦空言也"(《水心别集》卷十)之论;到淳熙十四年,在《上殿札子》中,有"高谈者远述性命,而以功业为可略"(同上,卷十五)的批评,这些显然是针对朱熹等道学家把"义理"同"事功"对立起来,空谈"义理"而不切实事的观点而发的。这里所论及的,是永嘉之学同道学的主要分歧,带有根本对立的性质。

    为什么到了淳熙十五年,叶适反而站出来为朱熹辩护呢?是叶适在原有的观点上后退了呢?还是原来对道学的认识就不清楚,因而同道学划不清界限?

    反过来说,如果叶适对道学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清楚了,是不是就不再出来为朱熹辩护了呢?不是的。这里的问题在于,叶适同朱熹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同林栗弹劾朱熹,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如前所述,叶适同朱熹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是学者之间的学术之争,而林栗弹劾朱熹是以政治权力来压制一种学术。叶适同朱熹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并不妨碍他在朱熹受到政治迫害时站到朱熹一边;叶适为朱熹辩护,并不意味着他在学术上放弃自己的观点,混淆了他同朱熹在思想上的界限,并不妨碍他在以后的学术生涯中进一步批评道学的观点。因此,可以这样说,即使他在以后的研究中对道学的认识更深刻、更清楚了,他也不会容忍来自外面的以政治权力来压制一种学术(如道学)的做法,因为以后的事实越来越证明,这种做法对学术界来说是一场灾难。

    叶适的《辩兵部郎官朱元晦状》的结果是"疏上,不报"。其后,林栗被劾出知泉州,而朱熹亦"请祠",回武夷山著书去了。(《续资治通鉴》卷一百五十一)

    此后,叶适在临安并不顺心。主要是他在淳熙十四年《上殿礼子》论恢复没有结果,原因是孝宗"此志已泯"。丞相周必大也没有支持叶适。因此,叶适觉得在朝中无事可做,不如出外做个地方官。陈亮说:"正则闻欲求外,周丈(即周必大)独当政柄,何以使贤者至此乎!"(《与尤延之侍郎》,《陈亮集》卷二十九)

    (三)试郡治民,办事务实

    淳熙十六年(公元1189 年)二月孝宗内禅,太子赵惇即位,是为光宗。

    叶适作为太常博士,在新君"祗见祖宗之初,颇预讨论,尝叨奉引。??获缀末班"(《蕲州到任谢表》,《水心文集》卷之二)。新君即位,引起了叶适的新希望,在召对之机,上《应诏条奏六事》,再论恢复之策。他首先阐明"治国之要":"当微弱之时,则必思强大;当分裂之时,则必思混并;当仇耻之时,则必思报复;当弊坏之时,则必思振起;??"然后,分别分析了当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六大问题,称为"未善者六事",即"国势未善"、"士未善"、"民未善"、"兵未善"、"财未善"、"纪纲法度未善"。最后,叶适总结说,首先还是要"明治国之意","不先明治国之意,使此六者本伤而末坏,??臣之议论无所复用矣"。他恳切地说:"臣伏观寿皇圣帝在位二十八年,英武刚健,勤劳恭俭,整厉臣工,变移风俗,大志未酬,亲授陛下。??陛下严祗寅畏,足以膺受付讬;仁恕温厚,足以慰答徯望;虚心无我,足以容受正直;??于此而先明所以治国之意,又何难哉!"(《应诏条奏六事》,《水心别集》卷十五)

    上书之后,叶适又"自求外补",由秘书郎出知蕲州。蕲州(今湖北省蕲春县)在淮西路,当时属边郡。新君派遣叶适,"远役忽栖于故楚,浮家几遍于长川(指长江)","遂令试郡,课以治民"(《蕲州到任谢表》,《水心文集》卷之二)。叶适离永嘉时,携眷登舟,其岳母高夫人翁氏送叶妻高氏至江(当为瓯江)滨,"有诀别语,盖知其不再见也"(《高夫人墓志铭》,《水心文集》卷十四)。挚友陈亮亦相送,并作词《祝英台近》一首相赠:驾扁舟,冲剧暑,千里江上去。

    夜宿晨兴,一一旧时路。

    百年忘了旬头,被人馋破;故纸里,是争雄处。

    怎生诉?欲待细与分疏,其如有凭据!

    包裹生鱼,活底怎遭遇?

    相逢樽酒何时?

    征衫容易,君去也,自家须住。

    时在淳熙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见《陈亮集》卷三十九)

    叶适溯江而上,到湖口,改道北上,经黄梅到达蕲州。这蕲州虽为"山泽之聚,淮之名城也","然而州无城堞,市无廛肆。屋无楼观,佳卉良木不殖,公私一切简陋。??"(《烟霏楼记》。《水心文集》卷之九)叶适到蕲州,除知州一般职务所应办之事外,还对本地区铁钱之事多有留意。到任之初。即对公私铁钱相混,官府禁绝铁钱而不得要领,致使"畏两文销折之多,市井至于昼闭;取十年工本之数,军库为之顿空"的严重状况,作了上报。(见《蕲州到任谢表》,《水心文集》卷之二)不久,朝廷又委任叶适以提举淮西铁冶司的兼职。

    淮西铁冶司始设于孝宗乾道初年,是因为铜钱渗漏到敌国,朝廷命两淮、京西等地用铁钱而设立的。淮西铁冶司管辖舒、蕲、黄三州的三监,冶铸铁钱。(见《宋史·食货志》下二)因铸铁钱有利可图,私铸较多,币制混乱,"私铸铁钱散漫江淮,公私受弊",朝廷为稳定币制并使百姓利益不受报害,"不惜厚费,特与收换"(《淮西论铁钱五事状》,《水心文集》卷之二)。

    叶适兼领淮西铁冶司,就负责这项工作。他在执行时发现,要使公铸铁钱流通,使私钱禁止,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为此,他从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采取五项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项叫"开民间行使之路"。原来铁钱不分官私,民间不辨真伪,得钱便使。自禁私钱后,百姓在买卖时,文文拣择,有时将官钱也当私钱拣出,不肯收受,这样官钱的流通也受到阻碍,使货物交易也受到影响。叶适在淮西路采取的办法是,将"新旧诸样官钱,钉板印榜,晓谕民间,令其从便行使;亦立私钱样,令拣选不用",做到家喻户晓,都能分辨官钱、私钱,用官钱不疑。"须待官钱流通,物价复旧,方见禁断私钱之利"。第二项叫"责州县关防之要"。自禁私钱以来,"号令纷纷,争为严峻",如果一一严格执行,则"诬告罗织,狱讼繁兴";如果放松了,"奸究仍在"。这都是因为"不得关防之要"。叶适在淮西路下令各属官,"专一禁止行使私钱之家,旬具委无行使私钱结罪",申报本司。"只此一令,不必繁多,但要行之坚久,私钱无用,私铸自息"。叶适认为,"盖必无私铸,其说难信;欲必不使私钱,其事易遵。"只抓住一条,可谓得其要领了。第三项叫"审朝廷称提之政"。当时铜钱过江北,可以兑换铁钱;但铁钱过江南,不能兑换铜钱。

    "故江北自行铁钱之后,金银官会(一种纸币),无不高贵,富商大贾,财本隔碍。"长此以往,"流转不行",货物流通受到阻碍。因此,叶适建议,"若要称提得所,义理均平,当使铁钱之过江南,亦如铜钱之过江北,皆有兑换之处,两无废弃之虞。"第四项叫"谨诸监铸造之法"。原来铁冶司为了对付私铸者,就翻新花佯,铁钱字文四季一样,每贯钱重从四斤十二两增至五斤八两。这样铸钱,连铸工都记忆不清,百姓更无法辨认。叶适认为,钱文应该统一,轻重大小应一致,这样才能使"民听不疑,行用不惑"。为此,他已下令淮西诸监,以蕲春监淳熙七、八、九年所铸钱为标准,不要增加分量和翻新花样。第五项叫"详冶司废置之宜"。叶适建议,冶司应与各路监司分别职责,"为冶司者,但当督察稽考,总其大柄而已"。(同上)

    以上措施,在叶适职权范围内的,已经施行;在他管辖范围外的,建议朝廷采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