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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2)

    第二节 安全应急预案(2)

    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⑨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⑩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制定应急计划……”。

    有关防汛应急预案。

    《防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许多省市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应的内容。例如,《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地震多发地区的企业应当编制有关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有关地震方面的预案编制要求大都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例如《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

    除了涉及以上各项管理对象的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外,还有如下两类规定:一是,一些特殊行业,包括铁路、民航、水运、公路交通、电力等,对其特殊应急预案有专门规定;二是,特殊气候和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预案,如防台风的应急预案、防滑坡的应急预案等,主要是在有关地区性法规中予以规定。

    (3)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除了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外,还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且有发生重大事故可能的。

    ②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且有泄漏可能的。

    ③如果发生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情况的。

    ④其他情况,包括交通拥挤、人员聚集场所和存在重大治安问题的场所。

    3.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的方法与程序

    如何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又如何确定其是否需要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