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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2)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除了国家监督检查制度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产者需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人,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也可以在向销售者追偿后,由销售者再向生产者追偿。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详细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生产者需要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

    1.生产者生产的新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是指产品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或者说,在预见的可能的使用范围内,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它排除了某些合理的危险,如消费者未按产品本来的用途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危险;消费者未按产品说明、警示说明使用产品引起的危险等等。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淮。这些标准是对产品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否则就会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即构成产品缺陷。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产品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