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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2)

    重点案例

    在职期间获得的个人专利权应该归单位所有吗?

    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各种阀门和采油树的生产企业。孙某在2000年3月到2004年8月期间,在该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被聘为工程师。2000年4月25日,孙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防盗阀门专利申请,2000年12月4日,国家专利局授予防盗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孙某。2000年12月31日,孙某与该阀门公司签订了一份《共同享有专利权益合同书》,约定该项专利权、专利权转让权和实施许可权为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向外单位转让或实施许可。2004年10月5该公司所在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下发《关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工作方案的批复》,批准该阀门公司提前终止合营,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认为孙某承担公司防盗采油树的整个研制工作,技术资料也全部由孙某设计和控制,但孙某却用公司的技术成果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故请求法院判令防盗采油树专利权归阀门制造公司所有,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冻结。在审理过程中,孙某认为,其虽然曾经被聘为阀门公司的工程师,并担任过该公司的总经理,但其“防盗采油树”技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