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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其法律(3)

制度。(2)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接受其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3)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后,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因主要是指实物产品。对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均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相应的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即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对于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及产品的性质,向不同的认证委员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人,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 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他申请人也应持有《营业执照》,同时该申请人必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 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

    (3) 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 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中国企业的质量体系必须符合GB/T10300.1~103005—88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外国企业的质量体系必须符合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了产品质量,提高了产品信誉,增强了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护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认证实质上是一种提高商品信誉的标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