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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3)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这类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他所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负的义务;他所负担的义务,正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其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及同时履行抗辩等规则,而单务合同则没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前者如买卖、租赁、承揽、雇佣、委托等;后者如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但现在银行借款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已转变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作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但如车辆、房屋转让、专利转让等为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借贷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按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合同可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如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保险合同等。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类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由于社会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合同一一加以规定,故无名合同大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