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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法硕

需要答出来的地方没有好好解释。分则中一些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3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2/5。其实不需要那么多,每章最重要的几个罪都是前几个罪名。另外刑法除要看刑法法条外,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他几个司法解释。

    宪法理论要求不是很高,复习起来难度不是很大。不过里面的细小知识点特别容易混,所以一定要把宪法法条常备身边,复习的时候还可以把专门做一些知识点的比较。此外《香港基本法》也比较重要,应该找到好好看看。

    法制史复习起来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生僻的文言文,可是每年的考察重点恰恰不在这个地方。所以复习的时候尽量不要细抠文言文,跳过去就行了。法制史每年的重点变化不大,具体来说法制史的重点集中在秦朝、隋唐、明、清、民国还有建国初期等年代的法制思想、刑事法律制度、重要的法典等等内容,最好的帮助记忆的办法是做表格,按照朝代顺序把重点内容列出来,做个比较。每个朝代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不是重点,只是其中一些比较重要的名词要记住,如:“七出”,“三不去”。

    二、如何答题

    每年总有朋友自我感觉答得不错,可最后成绩出来的时候却跟预期的相差很远,有些是考了两年还是这样的情况,这种问题很有普遍性。主要原因是:没有答出老师想要的答案。比如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漏掉了一些自己以为不重要,但却是给分点的内容。如什么是暴力,什么是暴力胁迫。克服办法,是找个有经验的考高分帮你画一下重点;或者认真地研究一下答题技巧,真正把问题解决。我在这里先给大家讲一下过去命题的变化,然后再具体讲解几道题的答题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举一反三。

    (一)往年命题变化情况

    与2001年相比,2002年刑法学试卷去掉了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增加了多选题,并增加了选择题的分值,达到40分。同时2002年的试卷中,增加了客观题的题量,将2001年的分析题,分为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值也相应提高。2002年试卷中还增加了论述题的题型。2002年试卷题型上相对2001年变化比较大,可以从中看到的趋势是,设置大约40%的机读题型,以减少阅卷教师的劳动量,主观题上加大难度,此外,为结合法硕的专业特点,相应设置了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型。

    2002年法硕刑法试题特点:(1)2002年刑法学试卷考查的基本上都是刑法学的基本知识,因此在复习时应着重做好基本知识面点的理解掌握。(2)同2001年相比,2002年加大了对刑法分则的考查力度,分则分数与总则分数基本持平。总则部分的考查与分则密切结合,因而考查的方式更加灵活,所以应当看到,虽然总则部分的分值有所下降,但由于总则是理解分则的关键,因而,还是应当首先做好总则的理解。(3)2002年试卷加强了对分析题的测试,而且也应该是法硕考试的方向之一,因而对此方面薄弱的考生,应加强相应的练习。

    2002年法硕民法试题,去掉了名词解释、简述、论述,而增加了不定项选择题和法条分析题,同时加大了单选题的比例。 这一变化,反映了目前法硕命题仍然处在改革、探索阶段性,尚未形成比较稳定的命题模式。一方面,反映的趋势是民法学试题正在摸索适合法硕自身专业特点的题型模式,增加法条论述题,就是比较明显的例子;另一方面,法硕民法的命题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去掉了一些比较机械的背诵题,而增加了法条分析这类题型,说明考核方式更加灵活,对考生知识的灵活掌握能力要求更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张试卷中,对债权和合同法的考查相当多,占了试卷总分的三分之一,尤其对其总论部分考查更多。而对物权的考查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债权及合同法在法硕的专业培养中会占相当大的比重,说明法硕命题受目前立法及研究现状的影响也比较大,目前新的合同法已经颁布数年,无论是立法和学术研究相对比较完善,而物权法尚处在制定中,学术上争论也比较大,因而考查的知识点较少。

    2003年法硕刑法试卷和民法试卷在一张卷子上考,前面分为刑法部分,后面是民法部分。刑法学部分不像2002年那样有一道论述,而是换成了2个每题5分的简答题。民法沿用2002年的题型。说明题型已经比较稳定。刑法对分值影响最大的是简答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民法对分值影响比较大的题型是比较概念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2004年法硕刑法试卷和民法试卷沿用2003年题型。刑法大题知识点涉及到教唆犯、自首(考了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考了法条分析)、盗窃罪、侵占罪(以上两点这次合起来考了两个罪的区别)、贪污罪(这次考了案例分析)、牵连犯等知识点。民法这次涉及的知识点如下:物权(考了简答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案例分析)、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继承权、遗产分配等知识点。从以上列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往年考过的知识点又拿出来反复考,说明我们不仅要抓住重点复习,还要全面复习,不能觉得考过了就不可能再考而不复习。综合课今年出了一道论述题:用法理的知识,联系宪法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论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往年从来没出过这种把法理、宪法和法制史综合在一起考的论述题,这是头一次。所以今年刑法和民法出题符合常规,综合课出题有点偏,不符合常规,论述题很活,需要综合宪法、法理和法制史的各科知识点,题目很难,不是把书看活的人很难答好。这是出题的新方向,2005年的考生要引起足够注意。

    (二)结合具体的题讲解答题技巧

    以2003年的一道刑法法条分析题和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为例:

    2003年刑法的法条分析题43题《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 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解题技巧:拿到题后先看几遍,回忆书上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这道法条分析题涉及绑架罪,那么就应该想一想绑架罪的四条基本构成要件是什么。接着拿草稿纸把想到的都记下来,防止后来答题的时候忘记一些该答的内容。然后分析该题该如何答,该答哪些内容。比如这道题:很明显是考绑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侵犯的客体。

    第三步开始答题,1.首先是比较程式化的内容:本条是关于某某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或者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一般是叙明罪状,其他三种不大可能出题。2. 接着答绑架罪的定义:定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答完定义以后要注意还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胁迫和其他方法,这些解释很重要,答题的时候不能漏掉。然后答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向他人勒索财物,只要出于上述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其目的是否达到。3. 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不论是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因目的没达到故意杀死绑架人的,都按绑架罪一罪处理。这是典型的吸收犯。这是解释法条的第二句话。4. 最后说明本罪的法定刑是属于法定刑三种类型中的哪一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还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本法条的法定刑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附加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