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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中国企业打官司(1)

托在洛杉矶的朋友华侨李先生在美国办理购买商标事宜。李先生在洛杉矶有个沃泰克公司。他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福特公司法律部商标处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然后,李先生就购置厂房和设备,很快就生产出了第一批样品。没想到,当他拿着样品到美国各家百货商店和服装批发商那里去推销,美国一家很大的服装制造商———海格公司就给他发去了警告信,正式警告他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野马牌商标的任何产品,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

    原来,福特公司野马牌商标的注册期限是到1985年,此后没再注册。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要连续注册,超过法律保护期,自动失效。谁抢先注册,这个商标就是谁的。野马牌商标在福特公司中断注册失效后,被海格公司注册了,因此这个商标就是海格公司的了。但福特公司说,这个商标不可能属于别人,这件事由他们去与海格公司交涉。然而,到了1994年,仍然没有结果。唐先生去不了美国,只能委托李先生在美国找律师,结果没有一家律师愿意接这个案子。很多美国律师一听说要与福特公司打官司,都表示无能为力:福特公司太大了,你一个小公司,根本不可能打赢。

    然而,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蔡世新在接到到加拿大考察的唐先生请求后,决定接受代理这个商标纠纷案。

    这是一场“蚂蚁斗大象”的官司。蔡世新是加拿大律师,不能在美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主要是负责此案的宏观指导和帮助美国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在北美,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先礼后兵”:先打电话,或是写信,把有关情况通报对方,根据对方的态度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蔡世新给福特公司打电话。福特公司商标处的一个人在电话中说:我们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保证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蔡世新也不等他们所谓的“调查”结果,接着又给福特公司写了一封信。他把合同中的有关“担保”的条款列出来了,然后指出:海格公司说你们的商标是过期的,人家有美国商标局的原始注册文件。在法律上你们已经不是野马牌商标在服装领域的所有者了。你们把一个过期的、已经不属于你们的商标卖给了我的中国客户。我希望你们能认识到自己的失误,马上退还我客户购买野马牌商标的四十万美金,加上利息。

    此信发出之后,又耐心等待了一个多月,福特公司仍然没有反馈消息。

    “福特的策略就是要把你拖死,没理也要搅三分。他知道你是小型私人企业,你肯定抗不过他。但是你也不要太气馁,你的案子肯定赢,百分之百赢。”蔡世新对唐先生自信地说。

    “我们双方较量了两年。到1997年初,双方律师和法院约定,在1997年3月间正式开庭。就在这时,福特公司突然请求庭外调解,大象要向蚂蚁投降了!最后,我们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福特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200万美元打进唐先生的账号。这样,唐先生获得了对方退还的40万美元和赔偿的160万美元。”

    福特一役,使海登律师行的同事们对蔡世新不得不刮目相看。当时他只有34岁,虽然年轻,却很有魄力,敢于和福特这样的大公司叫板,并且在不算太长的时间内胜利“拿下”,令大家深感意外。律师行老板海登用十分赞赏的口吻对他说:“凯文,你们中国人的坚韧不拔精神,在你和你的当事人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大概就连福特公司也没想到,这个华人律师和他的当事人这么能干。一个在中国,一个在加拿大,居然在美国把官司打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