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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美利坚的平等之剑(3)

    宪政,美利坚的平等之剑(3)

    达特茅斯学院成立于1796年,是美国第九所历史最悠久的学院,也是闻名遐迩的8所常春藤学院之一。1810年,因为意见不合,达特茅斯学院校董事会开除了学院的校长。这一举措得罪了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立过战功的校长,他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以学校乃属“公益事业”为由,促使州议会通过一项将私立学校改为公立的法律,以图自己能继续当达特茅斯学院的校长。董事会认为州议会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契约神圣权,即政府“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契约神圣,私产免受公权干涉”为由,推翻了州议会的法律,并借题发挥,明确了私人企业和民间组织(即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律权威梅因爵士评价说,达特茅斯私立学院充公案成为19世纪“许多美国大铁路公司成功的基础”。正是它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了对经济力量的充分利用,由此取得了开拓北美大陆的成就。”

    到19世纪中叶,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为私有企业保驾护航的做法,为美国工业化时代的“自由放任”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促使美国私有企业、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随着契约神圣权的广泛使用,它的弊端日渐凸现出来。到20世纪初,资本家利用契约神圣权损害个人、特别是员工基本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并日趋严重。针对这一弊端,最高法院开始缓慢地对契约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美国的宪法给予私人产权以无上的地位,任何权力都不能超越它。只有充分保障私人产权,美国人才有积累自己财富的动力。但是,在强国之路上,美国又遇到了另一个大障碍——国内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在建国之初,加入联邦的13个州,为了一己私利,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这样就使国内市场存在着森严的壁垒。每个州政府都制定各种法律法规,限制外来企业的发展,竭力保护本州的企业。这就违背了建立联邦政府的初衷——从经济上扩大市场规模,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自由贸易。为扫除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障碍,《宪法》再次发挥了它应有的重要作用——《宪法》授权联邦国会管理州际商务和对外贸易。其中突出的实例就是1819年著名的汽船垄断案。

    1801年,为了保护汽船发明人富尔顿和投资者利文斯顿的利益,纽约州议会给予他们在纽约州水域垄断汽船运输的特权。6年后,富尔顿发明的第一艘汽船“克莱门特”号试航成功。1808年,为了进一步扩大汽船垄断运输的权力,纽约州议会对1801年的特许状作了进一步修改,把这一垄断权延长为30年并规定:未经利文斯顿和富尔顿的允许,任何汽船都不得进入纽约州水域。如有胆敢闯入者,利文斯顿和富尔顿有权予以扣押。

    对纽约州议会的这一政府保护行为,最高法院马上予以抵制。以与联邦法律相冲突为由,全体一致判决纽约州法律无效。这一案件又为最高法院进一步借题发挥创造了契机,最高法院对《宪